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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移交被判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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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菲律賓因販毒罪成而判囚40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張泰安先生(張先生)於上月十四日死於菲律賓獄中。張父向傳媒表示對其子的死因有懷疑。他又指出,過往多年,英國大使館及張先生的義務律師多番聯絡及協助其子,但直至菲律賓當局公布張先生死訊,才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官員聯絡張父,而國家外交部從來沒有與他接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因應張先生客死異鄉並懷疑死於非命一事,檢討並增加對同案另一名被囚港人鄧龍威先生(鄧先生)提供的援助,特別就其苦候上訴(有鑑於菲律賓司法部據報要求他先繳付50萬披索罰款,才會處理其上訴申請,以及要求他自費聘請翻譯)的情況,促請國家外交部提供適切法律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檢討何以一如張父所指,政府及國家外交部過去多年向張先生提供的援助竟少於英國大使館提供的;如有檢討,詳情為何,以及會否根據檢討結果改善對鄧先生及其他正被菲律賓當局長期囚禁港人的援助;如沒有檢討,原因為何;

(三)現時有多少名正長期在菲律賓服刑的港人,已根據兩地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申請回港繼續服刑;他們的年齡、服刑年期、提出申請日期及申請處理進度為何;政府曾否透過國家外交部,要求菲律賓當局加快處理該等申請,以及當中遇到哪些困難;

(四)自《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於一九九七年生效至今,有多少名在外地服刑港人被移返本港繼續服刑;

(五)除在菲律賓服刑的港人外,現時有多少名在已與本港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議地區或國家服刑的港人,已申請返港繼續服刑;及

(六)鑑於政府曾基於上述長期在菲律賓被囚人士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證,決定拒絕在「$6,000計劃」(即政府於二○一一年向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次性發放6,000港元的計劃)下向他們發放該筆款項,而本人多次向保安局爭取亦不得要領,惟據報鄧先生為免張先生的遺體被棄置地上,將自己的食用錢用於安排擔架暫放遺體,政府會否覆檢該決定是否合理,並重新研究酌情向這些身在異鄉而有迫切財政困難香港永久性居民發放6,000港元?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六個部分,在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特區政府一直十分重視為在香港以外地方遇事的港人提供協助。一般而言,特區政府收到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港人的求助後,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小組)會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公署)、中國駐外使領館以及相關政府部門聯繫,並因應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在可行範圍內提供協助。小組提供的協助方式包括:因應當事人的要求,將其被拘留的情況轉告其在港親人,以便他們作出相關安排;向當地部門反映求助人訴求、了解個案情況或提供當地律師和翻譯員的資料等。特區政府和中國駐外使領館跟進求助個案時,必須尊重和遵守當地的司法制度。

  一般情況下,如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居民在海外遇上事故,當地政府會與發出該旅行證件國家的駐當地使領館聯繫及跟進事宜。儘管如此,特區政府如得悉相關事故,亦會聯絡當事人家屬及與有關的駐港領事館或代表機構聯繫和協調,並在有需要時尋求公署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支援,務求為遇事的香港居民提供切實可行的協助。

  由於提問中所涉及個案的當事人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進入菲律賓,菲律賓政府按一般做法將已去世當事人的消息通報英國駐菲律賓大使館。儘管如此,特區政府在得悉事件後,一直關注事態發展,並且透過公署及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中國大使館)為當事人家屬提供協助。

  就其他尚在菲律賓服刑的港人,多年來中國大使館高度關注事件,除了派員探望當事人外,亦曾就個案多次與當地司法部門接觸,了解情況及進展,並敦促其依法迅速地公正審理。此外,中國大使館亦有向菲律賓有關當局反映當事人家屬的訴求,包括確保當事人在獄中獲供應生活必需品及提供翻譯服務等。特區政府會繼續為相關服刑人士提供可行的協助。

(三)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如欲移返本港繼續服刑,他們可向特區政府或菲律賓政府提出申請。我們會按照《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條例》)及雙方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簽訂的協定處理。一般而言,每項申請需要符合的主要條件包括:

(i)引致該刑罰的行為如發生在香港,依據香港法律亦構成刑事罪行;

(ii)被判刑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iii)判決屬最終判決,並且在菲律賓就該罪行或任何其他罪行並無進一步法律程序正在待決;及

(iv)特區政府、菲律賓政府及被判刑人士三方均同意移交。

  根據協定,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提出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申請時,必須由菲律賓政府向特區政府提供有關被判刑人士的指定資料,包括其定罪及判刑的法律文件、獲判刑期的執行情況和餘下未服滿的刑期等。

  特區政府現正處理七宗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欲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申請。七名申請人年齡由45至70歲,分別在菲律賓被判囚25年至終身監禁。七人的移交申請於二○○二至二○一二年期間經由中國大使館轉介至特區政府。特區政府已多次向菲律賓政府索取有關個案的所需文件,以確定個案符合移交條件。到目前為止,我們仍等待菲律賓政府的回應。特區政府會繼續循各種可行途徑與菲律賓政府跟進這些個案,希望盡快取得所需的基本資料和確認菲律賓政府的同意,以進行移交程序。

(四)及(五)自《條例》於一九九七年生效至今,除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外,共有157名在已與本港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或安排的其他司法管轄區被判刑的港人曾申請返回本港繼續服刑。截至二○一六年四月,共有87名被判刑人士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

(六)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二○一一年七月八日通過撥款建議,「$6,000計劃」的合資格日期為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所有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年滿18歲並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方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

  根據《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第177章,附屬法例),所有在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前簽發的身份證(即舊式身份證)已經失效。如登記人在計劃的合資格日期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持有的並非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不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不能在計劃下獲發款項。

  計劃的合資格日期及資格準則為基本規定,基於各種原因而不符合資格準則的人士數目眾多,政府須恪守公平原則,在處理上一視同仁,因而無法為不符合資格的人士發放款項。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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