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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視察香港期間的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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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委員長)在上月十七至十九日訪港,出席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及相關活動。警方以反恐保安行動級別制訂委員長及其他國家政要訪港期間的保安安排。除了在委員長下榻的君悅酒店及高峰論壇舉行的地點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一帶,以及在委員長一行途經的多個地點設立保安區外,更在該等地點派駐大量警力作嚴密監察和禁止人群聚集,又封閉多條路和實施臨時交通安排。有公眾人士認為有關的保安安排不單勞民傷財,亦影響到他們的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上述保安行動中,警方使用的水馬、鐵馬和車輛,以及執勤的警務人員和警犬的數目分別為何;在保安行動中提供協助的其他政府部門人員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其所屬的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二)警方決定有關保安區範圍大小的法理依據為何;鑑於有市民質疑保安區的範圍過大,警方有否就該等質疑作出回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委員長訪港期間的保安級別高於過往國家領導人訪港期間的保安級別,警方以反恐保安行動級別制訂前者的保安級別的原因;

(四)鑑於有意見認為,警方於委員長訪港期間在告士打道花園、菲林明道花園及港灣道花園劃定可進行示威的公眾活動區(示威區),不單被雙重水馬包圍,亦遠離委員長下榻的酒店,因此公眾無法直接向委員長表達訴求,當局有否評估警方在該等地點劃定示威區的做法有否剝奪公眾表達言論、集會及示威的自由;及

(五)鑑於施工中的中環灣仔繞道工程及港鐵沙田至中環線工程在委員長訪港期間應警方要求停工四日,當局是否知悉因停工而收入減少的工人數目;工程停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何,而有關的損失需否由公帑承擔?

答覆:

主席:

  就陳志全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至(四)每當有國家領導人或外國政要到港,警方都有責任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以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並使其出席的會議及其他活動能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警方根據國際、內地及周邊地區的形勢、本港情況、情報及受保護的政要及其參與的活動等因素進行了全面及專業的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反恐保安措施及部署。

  警方在進行保護政要的行動時設立「保安區」,目的是為保護有保安風險的人物,是警方為了妥善屐行職責而採取的措施。有關行動及安排,在法律上是有根據的。《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第10條訂明,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以及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每項職責均附帶執行該職責的權力,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9條,凡條例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該權力可不時因應情況所需而行使,該職責須不時因應情況所需而執行。事實上,以往當其他政要訪港時,警方也有作出類似的保安安排。設立保安區亦是國際認可的良好做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保安機關在涉及重要人士或高風險任務的保安行動中常有採用。

  警方尊重市民集會、遊行和表達意見的權利。警方一貫的方針是以不偏不倚的態度執行職務,致力協助市民進行和平的公眾活動,同時有責任採取有效的措施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警方在制訂及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張德江視察香港期間的保安措施時,已盡量在便利市民舉行和平集會和遊行、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以及保護到訪政要的人身安全等多個目標作出平衡。

  今次保安措施及部署主要由警隊行動處、刑事及保安處和其他支援單位執行。至於實際保安部署等資料屬行動細節,披露具體詳情可能讓犯罪分子得悉警隊的行動策略和細節以及影響警隊的執法能力,故此不宜透露。

(五)根據運輸及房屋局所提供的資料,為配合警方在保安上的要求,及令會議能夠有序、安全地進行,沿灣仔海濱由龍和道東端至新灣仔碼頭西陲的中環灣仔繞道工地,以及於灣仔北部由龍和道以東至前灣仔北巴士總站的一段沙中線工地曾於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至十九日封閉四天。工程顧問公司、港鐵公司及承建商已應路政署的要求,按需要採取適當措施,盡量減低是次臨時封閉工地對工程的影響,並按照合約機制來處理相關事宜。至於臨時封閉工地所引致的費用,亦會按工程合約條款和機制處理。此外,工程顧問公司和港鐵公司亦已按路政署的指示,要求承建商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透過調動相關工序或人手配置,務求透過適切安排,避免工人的收入在工地臨時封閉期間受到影響。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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