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及各位委員、秘書處及法律顧問所作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及人士向法案委員會表達的意見。自二○一五年二月《條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後,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17次會議,深入討論了《條例草案》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第589章)的政策目的、運作及條文。若《條例草案》得以通過,規管執法機關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機制的成效將會提升,《條例》的條文將更為清晰。

規管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機制

  主席,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行動,對於執法機關打擊嚴重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至為重要。目前《條例》提供了嚴謹機制規管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條例》已在防止和偵測嚴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與保障個人私隱和其他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在《條例》的機制下,秘密監察行動的各個階段都受嚴格規管。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專員)作為獨立的監察當局,專門負責監督執法機關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向執法機關提出改善建議。《條例》授權保安局局長發出《實務守則》,為指定部門的公職人員提供實務指引。若有人員蓄意違反《條例》或《實務守則》的任何規定,會面對紀律行動,嚴重者更可被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條例》自二○○六年八月生效以來,一直運作暢順,而專員亦大致滿意執法機關的表現;執法機關對於保障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及新聞材料的敏感度亦大為提升。雖然有個別人員違規個案,但並無跡象顯示有人員蓄意違規的趨勢。

《條例草案》的目的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條例》以實施由首任專員提出而政府同意的建議,當中包括加強專員的監督權力,並使多項條文更為清晰。

賦權專員查核受保護成果

  《條例草案》其中一項主要建議,是規定執法機關必須保存根據《條例》取得的截取成果及監察成果(統稱「受保護成果」),並賦權專員及獲他授權的人員審查、檢視及聆聽該等成果。我們仔細考慮了法律顧問及草案委員會的意見,並同意提出修正案,使專員能夠接觸現時根據《條例》第23(3)(a)、24(3)(b)、26(3)(b)(i)及27(3)(b)條須予以即時銷毀的受保護成果。因此,《條例草案》及政府的有關修正案獲得通過後,專員將會有明確權力接觸所有受保護成果,這可進一步便利專員監督執法機關及其人員遵守《條例》和《實務守則》的情況。

  目前,執法機關已有嚴謹及有效的措施,防止受保護成果在未獲授權或意外的情況下被取用、披露或作其他用途。《條例》修訂後,專員在查核受保護成果時,該等成果仍會保留並存放於執法機關的機密處所內,使保安風險減到最低。

  現時,執法機關已根據《條例》第59條作出安排,確保受保護成果的披露範圍被限制於對訂明授權的有關目的屬必要的最小限度。《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除非專員要求有關部門向他提供指定的受保護成果,否則部門須繼續按照《條例》的規定盡快銷毀有關的受保護成果。同時,專員會訂立內部指引,詳細規定獲授權協助他履行職務的指定人員須遵守的保安及有關措施,以及違規後果。上述各項安排,加上法例訂明的保障措施,將可在便利專員審查、檢視及聆聽受保護成果,與保障個人私隱及其他權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對法律專業保密權及新聞材料的保障

  對於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及新聞材料,《條例》和《實務守則》現時已提供嚴謹及全面的保障。例如:任何可能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或新聞材料的訂明授權申請,必須交由小組法官處理。小組法官除非信納《條例》第3條所載、有關發出授權和容許授權持續有效的條件得以完全符合,否則不得發出授權或容許授權持續有效。現時《實務守則》亦規定,凡在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中已經取得或相當可能會取得可能屬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或新聞材料的資料,均須向專員呈報有關個案。此外,執法機關凡透過任何消息來源知悉目標人物已被逮捕,均須提供報告,評估該項逮捕對會藉繼續進行該秘密行動而取得任何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的可能性的影響。

  《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透過直接查核受保護成果,專員將可更有效地監督執法機關人員有否遵守關於保障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及新聞材料的規定。另外,現時有關當局發出訂明授權時所施加的其中一項標準條件,是一旦申請授權時所提供的資料有關鍵性不準確之處或情況出現關鍵性變化,例如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或新聞材料的可能性有所提高,執法機關須向有關當局提交報告。這些條件會藉新增的第58A條成為法例規定。因此現時對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及新聞材料的保障,會在《條例》修訂後進一步加強。

《條例》的涵蓋範圍

  我注意到有關注《條例》的涵蓋範圍,是否與現代科技及通訊媒體的發展與時並進。在法案委員會上,政府已多次清楚交代,《條例》自二○○六年運作至今,依然有效地支援執法機關的運作,沒有「過時」或「涵蓋範圍不足」的情況,也不存在漏洞。在《條例》下,如有關通訊是藉電訊系統傳送,而執法機關是在傳送的過程中截取這些通訊,便屬於《條例》下的「截取作為」。根據《條例》,「截取」一詞就某項通訊而言,指「就該項通訊而進行任何截取作為」,而「截取作為」一詞,就任何通訊而言,指「在該通訊藉郵政服務或藉電訊系統傳送的通程中,由並非該通訊的傳送人或傳送對象的人查察該通訊的某些或所有內容」。上述法例定義有足夠廣度,議員無需擔心《條例》這方面有所不足。

  此外,有議員關注,執法機關是否可繞過《條例》規管機制,只需申請法庭搜查令便可向網絡服務供應商索取資料,包括通訊內容。我強調,搜查令與秘密行動是兩回事:搜查令須經法庭審核後才批准,目的往往為了搜證,甚至將證物日後呈堂;秘密行動內容不會公開,目標人物不會知情,而主要搜集的資料是作進一步調查之用。執法機關為防止及偵查罪案而需索取個人資料,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執法機關向網絡服務供應商索取用戶資料屬日常執法工作,不屬於《條例》規管範圍,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其他技術性建議

  《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技術性修訂,包括處理在有關當局撤銷訂明授權至執法機關實際終止行動期間,因出現時間差距而引致所謂「未獲授權」行動的技術性問題、局部撤銷訂明授權的安排、撤銷訂明授權的額外理由、容許撤銷器材取出手令的安排、向專員報告違規情況的要求,以及數項釐清條文意思的修訂等。這些修訂都有助優化《條例》機制的運作。

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涂謹申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分別提出他們的修正案,其中包括在《條例》下加入刑事責任、將執法機關人員執行《條例》一些報告條文須在指定情況下提供報告的門檻由「知悉」降低至「有合理理由懷疑」,及要求執法機關人員在情報管理系統中移除資料等。政府反對所有由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我在今年三月七及八日回覆立法會秘書處,秘書處已傳閱給各議員的信件中,已解釋了反對的理由。我將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詳細解釋我反對的原因。總括來說,這些修正案無視實際操作上的考慮。

結語

  主席,正如我在發言開始時指出,《條例草案》旨在實施由首任專員提出而政府同意的建議。我將會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提出若干修正案。我亦會相應修訂《實務守則》,以反映經修訂的《條例》的各項新規定及回應法案委員會的一些意見。

  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政府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中提出的修正案,並反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讓各項新建議可以盡快實施。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6年6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1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