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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有收費管制的預設投資安排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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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三日)於憲報刊登《2016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以改革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的預設投資安排。

  《修訂條例》規定每名強積金受託人須在每個強積金計劃下提供一套高度劃一及設有收費管控的預設投資策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指出:「引入有收費管制的預設投資策略是強積金制度下一項重大的改革,有助回應市民對部分強積金計劃『收費高、選擇難』的關注。我們相信預設投資策略將被大眾接受,而收費管控將可帶來指標作用,促使強積金整體收費進一步降低,以及強積金成分基金及計劃進一步整合,達致成本效益。」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建議,預設投資策略採用環球分散及按年齡降低風險的投資原則。預設投資策略下有兩個成分基金,即核心累積基金及65歲後基金。核心累積基金內,較高和較低風險投資項目分佔60%及40%。65歲後基金內,較高及較低風險投資項目則分佔20%及80%。降低風險機制將由預設投資策略成員年屆50歲時開始運作,透過每年把投資於核心累積基金的資產轉移到65歲後基金,逐步調低投資於風險較高的投資項目的資產比率。

  收費管控機制設有兩個上限,即0.75%的費用上限及0.2%的實付開支上限。兩個上限均以預設投資策略成分基金的淨資產值百分比計算。費用上限涵蓋向受託人、推銷商或保薦人、投資經理、保管人及其他指明服務提供者所支付的費用。實付開支上限則涵蓋一系列經常性開支項目,如審計費。0.75%的費用上限只是一個起步點。政府會在實施預設投資策略後三年內檢討該上限,目標是進一步降低上限水平。

  他強調說:「我相信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及業界可以很快釐清所有實施細節。預設投資策略的成功推出,將增加公撕黿j積金制度的信心。儘管我們的目標是在二零一七年上半年推出預設投資策略,我希望業界能盡快推出該策略,讓計劃成員受惠。」

  立法會於五月二十六日通過《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生效後,如新計劃成員沒有作出任何投資選擇,其強積金累算權益及供款,會直接投資在預設投資策略。現有計劃成員如以往沒有作出任何投資選擇,且沒有在其受託人發出通知後的42天回覆期內向受託人表示退出預設投資策略,其累算權益及供款亦會被轉移至預設投資策略。其他計劃成員也可選擇此策略。

  《2016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已上載至財經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網 頁 (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dis.htm),供公撫\覽。待積金局及業界完成籌備工作後,政府將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實施預設投資策略。《生效日期公告》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予立法會。



2016年6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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