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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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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和其他委員,以及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業界對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這建議的支持,及對《條例草案》提出的意見。

  為了使將來執行相關條例時更為順暢,我們提交了若干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支持。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憑藉我們國際化的金融平台及近年亞洲區內經濟迅速發展,香港已是亞洲領先的基金銷售中心。為了更全面發展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功能,我們建議在香港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吸引更多基金來港註冊,充分發揮香港的基金產品的製造能力。現時,由於《公司條例》對公司減少股本設有限制,開放式投資基金只可以單位信託的形式成立。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讓業界及基金經理有多一種基金結構選擇,加強香港作為全面資產管理中心的競爭力。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開放式的集體投資計劃,結構上屬股本可變動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作為投資工具,這些公司擁有以下特點:

(一)能靈活調整其股本,讓股東可認購和贖回股份;
(二)在符合償付能力和披露規定的情況下,可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及
(三)若因商業理由而要終止運作,可利用簡化的終止運作安排。

  《條例草案》主要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及成立,以及對該等公司及其業務的規管訂定條文。

  《條例草案》亦賦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訂立附屬法例,以制定運作細則及各項程序事宜,以及發出守則以提供指引。

  鑑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資工具性質,我們建議由證監會擔任主要監管機構,讓證監會可利用《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的調查及執法權力,對該等公司加以適當規管。至於成立為法團的事宜及相關法定企業文件的存檔工作,將會由公司註冊處負責。

  我們會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成立及商業登記事宜設立「一站式」服務。證監會會先收取所有申請文件,並在信納申請人符合註冊規定後,向公司註冊處發出註冊通知書,並把成立法團及商業登記的相關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處會發出公司註冊證明書,使該公司成立為法團,並代稅務局局長發出首次商業登記證。

  在便利業界運作的同時,我們亦不忘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條例草案》及《證券及期貨條例》載有廣泛的規定,保障投資者,包括:

(一)所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無論是向公眾發售或者是以私人形式發售,在經營業務前必須向證監會註冊。證監會亦擁有對其銷售活動的監管及調查權力;
(二)公司的主要經營者,包括董事、投資經理及保管人,必須符合基本資格規定;
(三)董事局在法律上對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事務負責,而董事必須為自然人;
(四)投資管理職能必須轉授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專業投資經理,確保基金的投資經理受到相關法例和守則所規限;
(五)公司資產必須託付予獨立保管人妥為保管;及
(六)向公眾發售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除了必須註冊外,還須向證監會申請認可。

  法案委員會曾討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下對董事的監管是否足夠,我們亦對此作出詳細解釋。其中,我們重申:根據其調查權力,證監會可調查涉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管理而作出涉嫌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或涉嫌不符合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任何註冊規定。當證監會發現某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董事觸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條文所訂的罪行,或作出其他失當行為,證監會可行使執法權力,包括檢控及向法庭申請一系列的補償命令,例如要求董事作出賠償或回復投資者至訂立交易之前狀況的命令。

  主席,總括而言,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這新結構,有助吸引更多基金來港註冊,並帶動整個基金業服務光譜的發展,鞏固香港作為亞洲領先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條例草案》及各項稍後提出的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本會予以通過。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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