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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動議恢復二讀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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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動議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藉此機會感謝《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2號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及委員在過去幾個月的努力,就《第2號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工作。

  正如我在去年十二月向立法會提交《第2號條例草案》時指出,為準備二○一六至二○一七年舉行的多項公共選舉,我們建議透過《第2號條例草案》,對選舉法例和其他相關法例,進行若干必要的技術性修訂。例如我們建議劃一提交選舉申報書的期限,有關修訂是因應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的建議而作出。具體來說,《第2號條例草案》建議在各項公共選舉中,統一有競逐和無競逐界別或選區的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的期限,讓有關選舉團隊均可在選舉活動完結後,根據劃一期限,一併計算、核對和攤分選舉開支。按照同一邏輯,《第2號條例草案》亦建議修訂涵蓋一些其他可能會導致在同一選舉中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的期限不同的情形,例如部分選舉程序終止及部分選舉未能完成等。

  另外,《第2號條例草案》亦更新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及相對應的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在沿用二○一二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以及維持原來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民基礎的劃分不變的前提下,《第2號條例草案》建議因應部分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以及其相對應的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作必要的技術性修訂,包括更新一些團體在法例上的名稱,移除已停止運作的團體及新增符合資格的團體。

  《第2號條例草案》亦劃一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與其他公共選舉的具體選舉安排。有關修訂是源於二○一四年通過的《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該條例草案對區議會和立法會選舉等公共選舉,進行了一系列技術性修訂,包括因應惡劣天氣而延長與選舉有關的限期、改善一些法例條文的表述、完善一些法定程序的要求等一系列技術性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旨在就關於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法例作出相應修訂,使其安排與區議會和立法會選舉看齊。

  主席,在過去約八個半小時的辯論中,多位議員都有發言,大約有三十八位。我留意到,當中大部分的發言都是與《第2號條例草案》的內容沒有直接關係。剛才我介紹此條例草案的各項技術性修訂,從內容中大家可以看到這些都是過往多年來,每逢公共選舉舉行前都會進行的一些技術性修訂,不論有沒有政改也好,也是會進行的。

  此外,大家都看到條例草案的標題是《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顧名思義,「雜項修訂」若用一些較生動的說法,即雜而「濕濕碎碎」的技術性修訂也包含在內。若我們要作一些重大的修訂,我們根據過往一貫做法,自然會提交相應的、比較詳細的修訂條例草案。雜項修訂的條例草案過去多年一直用來處理我剛才所說的一些技術性修訂。

  而且,大家看《第2號條例草案》的修訂內容大部分與功能組別的基礎無關,都是一些具體的安排和運作,以及候選人怎樣提交選舉開支等的程序或技術的安排。故此,我聽到大部分泛民主派的議員以他們在政改的立場來反對本條例草案,我是感到大惑不解,也看不到當中的邏輯。在稍後投票時,他們若投以反對票的話,這做法的而且確會令我感到很失望。

  主席,黃毓民議員經主席批准下提出了委員會階段的修正建議,稍後到該階段時,我會再具體提出特區政府認為不應該接受該兩項修訂,稍後到該階段時我會再具體指出。

  主席,總括而言,《第2號條例草案》的目的只涉及對選舉法例和相關法例進行一些必要的技術性修訂。我懇請議員支持通過《第2號條例草案》,使有關技術修訂可盡早實施。多謝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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