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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規管職業介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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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勞工處於本年四月十五日發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草擬本,並展開公眾諮詢。《實務守則》闡明勞工處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包括提供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就業服務的職業介紹所(外傭介紹所)的持牌人在經營時應達到的最低標準。本人於上月三日和多名非政府外傭組織代表與勞工處處長討論《實務守則》草擬本。席間有代表指出,有外傭介紹所經常作出違法/不當行為(包括濫收外傭佣金、安排她們向財務公司借貸、以及扣起她們的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及銀行提款卡),但由於舉證困難,當局甚少檢控該等介紹所。該等代表認為《實務守則》不能遏止外傭介紹所的違法/不當行為。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接獲關於外傭介紹所作出各類違法/不當行為的投訴數目分別為何,以及調查程序為何;當局會否主動調查各類案件,包括聯同其他政府部門進行放蛇行動,以及加密巡查職業介紹所;及

(二)當局有否評估現有罰則能否遏止外傭介紹所作出違法/不當行為;當局會否重新考慮修訂法例,把不當行為定為違法,並提高有關罰則?

答覆:

主席︰

  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勞工處透過例行和突擊巡查、調查投訴及對涉嫌違法的職業介紹所提出檢控等執法行動,規管職業介紹所依法經營;並一直致力打擊職業介紹所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的行為。一旦收到有關投訴,勞工處會展開調查;如有足夠證據及相關人士願意出任控方證人,便會提出檢控。

  在調查期間,如發現職業介紹所扣留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個人財物(包括護照、提款咭等),勞工處會轉介警方跟進調查。此外,勞工處亦透過與外傭來源地駐港領事館成立的跨部門定期聯繫機制,與領事館及其他執法部門交換有關職業介紹所不良行為的資料,以加強打擊職業介紹所的違法行為。過去三年勞工處接獲有關外傭職業介紹所的投訴數字載於附表。

  考慮到公眾,特別是僱主和求職者(尤其是關注到外傭的情況)對職業介紹所服務的期望及關注,勞工處已於過去兩個財政年度加強人手,將巡查職業介紹所的目標次數,由每年1 300次增加38%至1 800次,以加強監管職業介紹所。此外,勞工處已草擬《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並正就草擬本諮詢公眾。守則草擬本載列職業介紹所必須遵守的主要要求,其中包括提醒職業介紹所應注意在未經求職者明確同意下扣押個人財物,可能構成罪行,例如《盜竊罪條例》(第210章)所訂的罪行。

  守則草擬本亦載列了勞工處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在經營其業務時應達到的最低標準,當中包括勞工處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應該避免牽涉在求職者的財務事宜,亦不得強迫外傭向任何香港境內或境外的機構借貸。如職業介紹所未能達到守則的指定標準,勞工處可發出警告,敦促其糾正;勞工處處長亦可按《僱傭條例》的有關條款,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其中包括職業介紹所實施守則的情況,拒絕續發或撤銷其牌照。

  在諮詢期於本年六月十七日完結後,勞工處會考慮所收集的意見,適當完善並頒布守則,供業界依循。勞工處將密切監察守則的成效,若成效不彰,政府會考慮其他相應監管措施,其中包括修訂《僱傭條例》及/或《職業介紹所規例》,以適當地規管業界。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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