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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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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於去年向立法會提交了兩項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法案,其中《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已於本年三月獲三讀通過,為實施廢電器電子產品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法律框架。現在處理的《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則落實推行另一項針對玻璃飲料容器的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

  很高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十分順利,亦藉此機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議員以及其他委員會成員和秘書處的支持。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把得到法案委員會支持的若干建議納入《條例草案》。

玻璃飲料容器所構成的環保問題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廣泛使用玻璃容器。由於玻璃容器的剩餘商業價值低,現時在本港產生的廢玻璃容器大多棄置於堆填區,而非回收再用或循環再造。在二○一四年,這些廢玻璃容器每日約有204公噸,佔我們每日棄置的都市固體廢物總量的百分之二點一,當中主要是玻璃飲料容器。然而,將廢玻璃容器回收再用或循環再造,在世界各地均非常普遍。有見及此,我們按照二○一三年公眾諮詢所得到的意見,逐步籌備為玻璃飲料容器推行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配合相關的配套措施,希望做到化廢為材,同時減低堆填區的壓力。

《條例草案》主要建議

  我們建議,把《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的適用範圍,分階段延伸至若干「受規管物品」,而首階段則涵蓋以玻璃容器盛載的飲料。我們會按「污染者自付」原則,向有關的供應商收取循環再造徵費,為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資金,透過公開招標方式委聘玻璃管理承辦商,在計劃下提供收集和回收(包括處理或再使用)服務。

  根據我們建議的徵費機制,從事在本港分發受規管物品業務的製造商和進口商,須登記為「登記供應商」。他們須定期呈交申報關於在本港分發或耗用受規管物品的資料。環境保護署署長將據此計算須繳付的循環再造徵費,向登記供應商收取。登記供應商須就所呈交的申報定期進行審計。至於具體的徵費水平,我們會在確認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全部成本後,在下一階段透過附屬法例釐定具體的徵費水平,經立法會「先審議、後訂立」程序後方可實施。

  重用廢玻璃飲料容器對環境有莫大裨益,因為可節省由原材料製造玻璃所耗用的能源。為鼓勵重用,我們建議設立豁免機制,讓登記供應商提交「減少容器廢物計劃」,詳列如何回收、再使用和最終循環再造玻璃飲料容器的運作細節,以申請豁免。如減廢計劃切實可行並合乎環境壎肣鴢h,計劃所涵蓋的以玻璃容器盛載的飲品,可在符合若干執行標準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免收循環再造徵費。有關建議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

  《條例草案》的另一部分,則修訂《廢物處置條例》,針對受規管物品所產生的容器廢物(即廢玻璃容器)引入發牌管制,以規管其處置(包括儲存、處理、再加工和循環再造)。建議的發牌規定,旨在確保有關運作符合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制度,透過建立一個循環經濟,將廢物轉化為可再使用的資源。同時,我們建議加強進出口管制。除非有關方面證明容器廢物出口後,會經適當程序妥為再使用或循環再造,而且該等程序的標準不遜於在香港的持牌處理設施處理的標準,否則他們將不會獲發許可證。而容器廢物進口香港亦同樣受管制,以確保相關的進口必須有本地持牌循環再造商代為妥善處理。

法案委員會的關注

  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詳細的審議,尤其在幾方面有深入討論。首先關於規管範圍,法案委員會曾就針對「飲料」的定義進行深入討論。我們採納了委員會的意見,會在全體委員會階段提出修正案,稍後我會再作解釋。我們在擬訂相關的運作細節時,會繼續與相關業界緊密聯繫,在實施階段亦會與業界保持溝通。

  此外,有意見認為應把更多以玻璃容器盛載的物品納入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就這方面,在二○一三年的公眾諮詢期間,不同持份者均關注受污染的廢玻璃容器有礙壎矷A會令公眾難以接受新的生產者責任計劃。在處理廢玻璃容器時,其受污染問題亦可能影響產品質素,以至降低循環再造玻璃物料的市場銷售能力。再者,如同時將食物/醬料的玻璃容器納入強制生產者責任計劃內,則形同向該等日常生活用品收取循環再造徵費,或會影響民生。儘管如此,我們仍會鼓勵循環再造所有沖洗妥當的其他廢玻璃容器,包括用以盛載食物或醬料的玻璃容器。

  另一方面,有委員期望《條例草案》除了為徵收循環再造徵費訂立條文,亦應提出相關措施,加強巿民、業界回收廢玻璃容器的經濟誘因,例如設立按金退還制度。正如我剛才所說,回收重用廢玻璃飲料容器應予鼓勵。目前已有供應商設立有關的回收安排,收集本身產品的廢玻璃飲料容器後,進行妥善清洗消毒以供再使用。我們已表示會向該等供應商提供相應豁免。日後在考慮豁免申請時,我們亦不會受現時某些本地飲料生產商所採用的再使用安排所限。相反,我們會靈活考慮申請人所提交的減廢計劃是否切實可行,及能否確保有關的回收及再使用或循環再造安排合乎環保要求。日後承投玻璃管理承辦商合約的人士,亦可在日後公開招標的投標書內,提出設立按金退還制度。

  最後,法案委員會十分關注整項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效益問題,包括是否有適當的出路可以吸納經循環再造的玻璃物料。我們強調,本地有足夠出路,完全吸納這項生產者責任計劃下所產生的再造物料。除用作製造環保地磚和其他建築材料外,廢玻璃容器經適當壓碎後可用作填海和其他土方工程的填料。我們亦會鼓勵私營界別在其工程項目相應實行「環保採購」,令玻璃物料的出路更趨多元化。透過上述的應用,我們可以增加循環再造,減少廢玻璃容器棄置於堆填區,從而節省我們有限的堆填空間及昂貴的土地成本。部分應用如涉及利用玻璃細粒替代河沙,更有助減少因抽取河沙而須挖掘河床的工程。這些挖掘工程會干擾海洋生態,並可能對河床及相關的生態系統造成損害。而將玻璃物料循環再造成為新玻璃容器方面,更可節省由原材料製造玻璃所耗用的能源。

下一階段的的籌備工作

  《條例草案》如獲立法會通過,將為實施強制性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定下法律框架。下一階段,我們會就若干運作細節制定附屬法例,包括為循環再造徵費訂定收費水平。我們亦會逐步擴大玻璃容器回收網絡。截至二○一六年三月,全港共設有1 315個住宅回收點,相當於覆蓋超過全港七成人口,而其他處所和公眾地方則設有約580個回收點,主要服務工商業單位的回收點亦會逐步增加。此外,我們會繼續透過「綠在區區」項目及其他推廣及公眾教育活動,讓更多公眾參與實踐「乾淨回收」。我們並會向市民、業界及其他持份者加強宣傳生產者責任計劃的落實細則。

  主席,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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