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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條文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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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條文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5、7、10、15、16、29及33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以下我簡介修正案主要的內容。

  《條例草案》建議擴大可在華永設施埋葬或安放骨灰的合資格死者的範圍,由現時的「近親」擴闊至「親屬」。文件第一、三至六項修正案,即就《條例草案》第5及7條提出的修正案,主要為了澄清在斷定兩人之間親屬關係時,某人的繼子女、領養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均會被視為其子女,而某人的半血親兄弟姊妹亦會被視為其兄弟姊妹。

  文件第二項修正案,即就《條例草案》第7條提出的修正案,建議以「任何」取代「某特定」一詞。建議修正是為了更清楚指明,華永會可捐款贈予任何為香港社會或香港社會任何界別利益而營辦的慈善機構。

  就文件第七項修正案,即就《條例草案》第15及16條提出的修正案,建議在「報章」後加入「及至少1份本地英文報章」。現行《規則》賦權華永會在墓地年期屆滿時,挖出或移走人類遺骸;《條例草案》進一步建議賦權華永會可以把其中無人認領的遺骸火化,而華永會在移走或火化這些遺骸前,需先在憲報及至少兩份中文報章刊登有關意圖。《條例草案》第15及16條的修正案,是回應委員的意見,要求華永會須額外在至少一份英文報紙刊登有關意圖,以顧及不諳中文人士的需要。

  《條例草案》第29條訂明,華永會無須就「恐怖主義襲擊」而造成的損毀負法律責任。文件第八項修正案,即就《條例草案》第29條提出的修正案,建議改用「恐怖主義行為」一詞,以更清晰定義有關行為。

  最後,文件第九及十項修正案,即就《條例草案》第33條提出的修正案,建議改善條文用語,更清楚訂明於同一墓地作多次安葬的收費安排。

  主席,政府在擬備修正案期間已審慎考慮法案委員會和助理法律顧問的意見。法案委員會亦支持上述修正案。我懇請議員支持上述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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