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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附表2至附表5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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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動議修正附表2至附表5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的附表2至附表5。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這些修正案都是我們聽取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及建議後提出的,大多數是文本、技術性或草擬方面的修訂,目的是使條文更加清晰易讀。

  此外,我希望特別說明以下兩項修訂建議:

  附表3是有關「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條文。就第6條有關「署理主席」的安排,在法案委員會上,有委員認為現今資訊科技發達,即使監管局主席身在外地,在某些情況下,他仍可藉電話、視像會議或其他電子方式,執行主席的職能。因應委員的意見,我們建議修訂有關條文,賦權監管局主席可在考慮具體情況後,決定是否需要指定副主席在其暫時不在香港期間,署任主席職務。

  附表4是「過渡性條文」。因應委員的意見,我們建議在附表4加入第3A條,指明《條例草案》第12及13條有關公布持牌人名單及登記冊的條文、第5部所訂監管局的紀律處分權力、第6部所訂上訴機制和第61條所訂免責辯護,同時適用於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

  上述所有修正案均已提交法案委員會考慮及討論,委員對我們提出的修正案並無異議。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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