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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動議二讀新訂條文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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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動議二讀新訂條文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訂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條例草案》的第31條是有關「導致自己入罪」的條文。有關條文的目的,是避免有關人士在進行違紀行為調查期間,因為擔心可能會導致自己入罪,而拒絕與監管局合作。根據有關條文,有關人士不得以可能「導致自己入罪」為理由,拒絕提供與調查有關的資料,但在刑事法律程序中,除非涉及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假證供,否則有關資料不得接納為證據。其他法例亦有類似的條文。

  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原則上支持有關的條文,但建議當局研究將有關條文,同時適用於監管局、紀律委員會及上訴審裁小組的聆訊。在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我們同意有關建議,並訂立新的第22A、25A及39A條。

  至於新增的第61A條,目的是把原來《條例草案》第30(3)條所訂的「豁免權」適用範圍擴大,使根據《條例草案》第6部出席上訴審裁小組聆訊的任何一方、律師、大律師、證人或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與根據第5部《條例草案》出席監管局或紀律委員會聆訊的人士一致。

  有關「豁免權」條文在香港其他類似的法例相當普遍,目的是要保障作出證供及出席聆訊的人士,無須為他所作的證供或提供的資料,承擔任何民事訴訟責任,使他們無須因為擔心日後被民事訴訟追究,而不願提供資料或文件或作出證供。

  多謝主席。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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