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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外籍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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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行法例規定,在港經營職業介紹業務人士,必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此外,有個別外傭輸出國家要求,提供外籍家庭傭工(外傭)職業介紹服務的職業介紹所(外傭職介所),必須領有其發出的經營許可證明,才可從該國家安排外傭來港工作。然而,據報現時本港約有七成的外傭職介所沒有相關許可證明,而只是與持有許可證明的職介所掛u以輸入外傭,導致外傭質素參差。例如,據報有外傭職介所向準僱主介紹懷孕、吸毒、負債纍纍及在床底藏刀的外傭。另一方面,有些外傭刻意為難僱主,務求被提早終止合約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問題日益嚴重。此外,據報外傭在約滿後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免遣返聲請以繼續留港的個案近期激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年至今,勞工處及消費者委員會接獲涉及外傭職介所未持有勞工處發出的牌照及/或外傭輸出國發出的許可證明的(i)投訴宗數、(ii)有關跟進工作,以及(iii)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

(二)現行法例及輸入外傭機制,對那些被冒稱持有牌照/許可證明的外傭職介所誤導,因而不幸聘用了懷孕、吸毒、負債纍纍或意圖跳工的外傭的僱主有何保障;

(三)二○一四年至今,入境事務處發現多少宗外傭涉嫌「跳工」的個案,以及拒絕了多少宗外傭轉換僱主申請;有多少名外傭在轉換僱主申請被拒後隨即提出酷刑或免遣返聲請;聲請詳情和當局跟進工作為何;及

(四)鑑於審計署於本年四月五日發表的報告指出,入境事務處有需要加強對懷疑跳工外傭採取跟進行動,該處至今落實了哪些審計署的改善建議,以及有何新政策及措施以遏止外傭跳工的情況?

答覆:

主席:

  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在諮詢相關政策局、部門及機構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所有在香港經營職業介紹所的機構或人士,必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相關法例並無規定經營職業介紹所的機構或人士,必須先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無論有否其他國家的認可,所有在港經營的職業介紹所均須遵守所有香港法例,包括上述條例及規例。

  勞工處負責執行上述條例及規例。在接獲任何涉嫌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投訴後,勞工處會迅速展開調查;如有足夠證據,便會提出檢控。二○一五年,一間職業介紹所因無牌經營而被定罪。本年截至四月底,勞工處共接獲13宗涉及外傭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的投訴,正在調查當中。消費者委員會並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統計數字。

  為促進業界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素,勞工處已草擬《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並正就草擬本諮詢公眾。守則草擬本所載列的標準當中,包括要求職業介紹所應查核求職者和僱主雙方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屬實;並保持具透明度的營運手法,列明服務條款、收費細節及投訴程序等。守則草擬本亦要求職業介紹所與僱主擬訂書面服務協議和提供付款收據及僱傭合約予立約雙方。在諮詢期於本年六月十七日完結後,勞工處會考慮所收集的意見,適當完善並頒布守則,供業界依循。如職業介紹所未能符合守則內的條文,勞工處可發出警告信,促其糾正,勞工處處長亦可按《僱傭條例》的有關條款,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其中包括職業介紹所實施實務守則的情況,拒絕續發或撤銷其牌照。

(三)現時有超過34萬名外傭在港工作,大部分均在完成合約後才轉換僱主或與同一僱主續約。然而,針對當中個別外傭懷疑濫用提早終止合約以轉換僱主的情況,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二○一三年六月起成立特別職務隊,加強審查在過往12個月內曾有兩次或以上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紀錄的外傭所提出的新簽證申請,以加強打擊「跳工」的情況。由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六年四月期間,入境處共審查6 668宗懷疑「跳工」的外傭工作簽證申請。經詳細審核後,拒絕其中519宗涉及濫用的申請,而自願撤銷或未能跟進的申請(即僱主或申請人未能就申請繼續提供所需文件或資料)則共有680宗。

  自二○一四年三月統一審核機制實施起,入境處接獲由前外傭提出的免遣返聲請數字如下:

年份     前外傭聲請  整體聲請  佔整體聲請
       數字     數字    個案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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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   748      4 634   16.1%
(三至十二月)
二○一五   480      5 053   9.5%
二○一六   149      1 515   9.8%
(一至四月)

  入境處未有備存前外傭的聲請中,屬外傭在轉換僱主申請被拒後提出酷刑或免遣返聲請的數字。

(四)應審計報告的建議,入境處已實行一系列措施以進一步打擊「跳工」的情況,包括優化工作流程、增加人手處理個案以及向員工發出清晰的工作指引,當中包括就聯絡前僱主或外傭、翻查僱主及外傭的相關紀錄(包括雙方提早終止合約的原因)等具體指示。入境處會密切留意有關審批的情況,適時檢討措施的成效。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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