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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處置廢汽車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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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其附屬法例C《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含鉛及硫酸等污染物的廢汽車電池屬受規管的化學廢物,因此須交由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收集並運往持牌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然而,據悉認可廢汽車電池回收或處置設施(回收或處置設施)已由過去的兩個減至現時的一個。鑑於目前全港已登記車輛的數目接近70萬,而汽車電池的壽命一般只有二至三年,即每年需回收及處理的廢汽車電池至少約有20萬枚,有汽車維修業人士懷疑,有部分廢汽車電池因回收或處置設施不足而遭任意丟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各持牌廢電池收集商,以及回收或處置設施每年分別收集到的廢汽車電池數量;當中經處理後(i)送往堆填區、(ii)循環再用及(iii)出口往外地的廢汽車電池數量分別為何;

(二)有否了解為何現時只剩下一個回收或處置設施;當局有否向有關的營運商提供足夠支援,協助它解決經營困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現時唯一一個回收或處置設施每年可處理廢汽車電池的最高數量;有否評估該數量能否滿足市場需求;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在未有新回收或處置設施前,當局有何措施確保所有廢汽車電池獲妥善處理;

(四)鑑於已登記車輛的數目有持續上升趨勢,當局會否採取措施以增加回收或處置設施的數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有何措施防止廢汽車電池未經適當處理而遭任意丟棄,造成環境污染和危害市民健康;及

(五)會否考慮把汽車電池納入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如會,詳情為何,以及預計何時落實;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般廢汽車電池都是廢鉛酸電池,屬化學廢物,受《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下稱《規例》)所規管。按《規例》廢鉛酸電池的產生者如各類汽車維修工場,須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登記;廢電池收集商及處置設施須申領牌照,並按牌照條款處理廢電池。進出口廢鉛酸電池則受《廢物處置條例》下的進出口管制所規管,每宗進出口均須事先向環保署申領許可證。

(一)根據化學廢物的運載紀錄,各持牌廢物收集商過去三年在本港收集及處理的廢鉛酸電池(主要是廢汽車電池)數量,每年平均約1 200公噸。本港現有兩所持牌設施處理廢鉛酸電池,即新界西堆填區與及一所位於元朗工業h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平均每年約有700多噸廢鉛酸電池運送至新界西堆填區,在指定的處置區按化學廢物的方式作特別填埋處置,另外約有400多噸廢電池經由元朗工業h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作初步處理後,根據獲發的許可證,再出口到外地的回收設施處理。

(二)環保署一直支持回收商採用先進及增值的循環再造技術,其中的一項措施是透過提供屯門環保園的地段作公開競投,促進本地回收業可持續發展。有一間回收商在二○○九年投得環保園地段作處理廢電池設施,但雖然環保署提供多方面的協助並一再延後土地租約上標明的營運的限期,該回收商仍未能符合相關法例包括化學廢物處理設施的要求。基於有效運用珍貴的土地資源及維持招標公平性的原則,環保署已按租賃協議的條款終止了有關租約,現正就取回該地段及追討租值補償進行相關法律程序,務求盡早收回土地並重新出租該地段。

(三)及(四)現有的兩所廢電池處理設施有足夠能力處理本地收集到的廢汽車電池,其中新界西堆填區每年可妥善處置14 600公噸廢電池,而位於元朗工業h的持牌化學廢物處置設施則每年最多可處理約1 800公噸廢電池作出口回收。這兩所設施均維持正常的運作,其處理量足以應付本地處理廢電池的需求。此外,環保園亦批出另一地段給另一家回收商作處理廢鉛酸電池之用。目前該項目正進行地盤平整工程及準備最終廠房圖則。該回收設施在啟用後將有助進一步提升本地回收及處置廢電池的能力。

(五)廢鉛酸電池屬化學廢物,已經有法定制度規管其安全妥善處置。現時政府並沒有計劃為汽車電池推行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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