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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修訂)令》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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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修訂)令》(《修訂令》)已於今日(五月二十日)刊憲,並於同日生效。

  《修訂令》宣布目前或先前居於阿富汗、孟加拉、印度、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索馬里及斯里蘭卡的人為「未獲授權進境者」。任何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進入或留在香港的人或組織可按《入境條例》(第115章)第VIIA部予以檢控。根據個案情況,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

  政府發言人說:「非法入境問題嚴峻,而且不斷惡化。滯港並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當中,超過一半是非華裔非法入境者。嚴厲執法打擊非華裔非法入境者是遏止聲請人增加的策略中關鍵的一環。儘管執法機關已加強執法行動,但若不相應地修訂《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以加強針對偷運來自越南以外國家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來港的相關罰則及執法權力,難以對利潤可觀的人蛇集團做成足夠的阻嚇作用。政府期望透過盡早實施《修訂令》及加強執法雙管齊下,能對人蛇集團構成足夠的阻嚇作用。」

  「非法入境者本身不會因為身為未獲授權進境者而觸犯《入境條例》第VIIA部的罪行。不過,如果證據充分,非法入境者可能會被控以其他適用的罪行。倘若一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提出免遣返聲請,其聲請會與其他不是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提出的聲請一樣,在相同的程序下獲得審核。」

  《入境條例》第VIIA部訂明多項嚴格的罰則及已加強的執法權力,以應付偷運根據該部被宣布為未獲授權進境者的特定界別非法入境者。《入境條例》第VIIA部第37B條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命令,宣布任何界別或種類的人(除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憑藉《入境條例》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的人外)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政府將於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將《修訂令》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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