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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領港費建議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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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擬議修訂《領港(費用)令》(第84D章),調整領港員提供領港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有關建議今日(五月二十日)刊憲。

  為確保總噸位3 000噸或以上的訪港船舶於香港水域內安全航行,《領港條例》(第84章)規定有關船舶均須使用持牌領港員提供的領港服務。

  領港費是持牌領港員就提供領港服務向班輪公司徵收的費用。有關收費水平由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定期檢討,雙方已就今次平均增幅約百分之八的新收費建議達成共識。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說:「政府上一次調整領港費是在二○一二年。在提出加幅建議時,我們已考慮包括近年的通脹等多個因素。」

  政府已就調整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及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委員支持建議。

  《2016年領港(費用)(修訂)令》將於五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並於七月十八日生效。



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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