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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監察資助院校使用公帑及進行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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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及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傳媒公開巴拿馬一間律師行的大量機密文件,而部分文件顯示現時香港有3所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院校(資助院校)開設了離岸公司,以進行商業活動。由於該等院校在財務報表中披露離岸公司的資料詳盡程度各有不同,有輿論質疑該等院校有所隱瞞。關於監察資助院校使用公帑及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每所資助院校在過去5年內曾擁有股份的本地及非本地註冊公司的數目分別為何;每間公司的資料(包括公司名稱、成立日期、註冊地點、董事名單、主要業務、主要股東和設立公司的目的),以及有關院校有否在年報和財務報表中披露該等公司的主要資料;如知悉,詳情為何;

(二)除了審視各資助院校定期呈交的財務報表外,教資會有否透過其他渠道監察各資助院校使用公帑的情況;如有,有關的渠道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教資會現時有否設立機制和制訂指引,以規管資助院校如何運用公帑作投資活動,以及設立公司以從事商業活動的事宜;如有,有關的機制及指引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有資助院校未有在其財務報表詳盡交代非本地註冊公司的資料,教資會有否計劃要求該等院校公布有關資料,方便公眾監察;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教資會有否計劃檢討和劃一各資助院校申報從事商業活動的機制,以提高院校管治的透明度;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提供的資料,各院校在過去五年開設附屬公司的詳情載於附件。嶺南大學並沒有開設附屬公司。

(二)及(三)八所教資會資助院校均屬獨立法定機構,各有其法例及校董會。其法例及規程訂明各院校的目標、職能及管治架構。此外,校董會是院校最高決策及管治機構,負責一切院校事務,擁有取得、持有與處置在其他法人團體內的權益,以及參與成立法人團體,及以其認為需要或合宜的方式及規模,將大學的資金用於投資等權利。

  然而,有鑑於各院校獲政府及社會人士提供龐大經費,以及高等教育對社會整體發展的重要性,院校應確保其經費用得其所,符合社會和學生的最佳利益,並在維護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的前提下,致力就其運作保持透明度和向公眾問責。

  教資會《程序便覽》清晰指出教資會的資源不應用於補貼非教資會資助的活動。一般原則是,若院校能確認有關活動的成本為教資會資助或非教資會資助的活動成本,這些成本便應直接記於各自(即教資會資助與非教資會資助活動)的帳目下。為免變相津貼非教資會資助的活動,院校亦應對這些活動(包括院校轄下自負盈虧的附屬或聯營機構舉辦的項目/課程)收取間接費用。

  《程序便覽》亦清楚訂明院校在財務報告、審計及核證方面的規定。院校須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建議準則》(建議準則)編製其年度財務報表。在審計及核證方面,除了財務報表的年度審計外,院校還須委託獨立的外聘核數師就從教資會獲得撥款(包括經常補助金、特定目標的指定用途補助金等)的收支帳目是否已遵照教資會《程序便覽》及撥款信件的相關規定進行核證並呈交年度報表。此外,為進一步保證在經審核財務報表及年度報表所呈述的公帑得以妥善使用及運用,各院校校長須於每個財政年度終結時,向教資會呈交一份責任證明書,以確認透過教資會批撥的公帑和根據多輪配對補助金計劃獲配對的捐款,是按照教資會的《程序便覽》、撥款信件及其他指引和政府既定政策(包括有關不應補貼非教資會資助活動的指引)而使用。

  教資會曾於二○一一年成立財務工作小組(小組),就各院校的財務進行檢討,當中包括教資會資助活動和非教資會資助活動的成本分攤問題。小組於二○一三年發表的報告(小組報告可於教資會網站閱覽)指出是次檢討雖並非審計,但在檢討的過程中,小組未有在院校的財務管治上發現重大的問題。小組認為院校在成本分攤方法及財政透明度方面有改善的空間,並就此兩方面提出了九項建議。因此,教資會已於二○一五年向院校公布了經更新的建議準則及一套新的《教資會資助與非教資會資助活動的成本分攤指引》(指引),院校將就不同規定分階段實行。教資會相信透過建議準則及指引的規定,院校能加強向公眾保證他們妥善使用和運用公帑。

(四)及(五)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機構於附屬公司、共同安排、聯營公司或未綜合入帳的結構實體擁有權益,便須遵照「披露於其他機構擁有權益」的規定。該規定當中訂明機構需要披露每項對該匯報機構重要的附屬公司,包括(i)附屬公司的名稱;(ii)附屬公司的主要營業地點(如與營業地點不同,註冊地點);及(iii)非控制性權益持有的所有權權益比率等資料。

  有個別院校選擇披露所有附屬公司,而其他院校只披露主要附屬公司。根據院校表示,他們在決定個別附屬公司(本地/離岸)的投資資料是否需於財務報表披露時,會考慮於附屬公司的投資相對其財務報表的重要性(如投資涉及的金額、公司業務活躍的程度等因素)。院校的外聘核數師均認為院校的綜合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真實而公平地反映院校及院校整體的事務狀況。

  政府及教資會理解社會期望院校增加透明度和向公眾問責。在平衡院校自主和向公眾問責的前提下,教資會將在短期內考慮就院校從事投資及商業活動的申報機制進行檢討,以便盡早回應公眾關注。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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