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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對貸款廣告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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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第30(1)(b)條規定,任何人藉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陳述、申述或允諾,或藉不誠實地隱瞞重要事實,而欺詐地誘使或企圖誘使任何人向放債人借款,即屬犯罪。然而,現時有不少貸款廣告強調「易借易還」、「無需入息證明、連身份證都唔駛」。另外,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17B及27A條及附表的相關規定,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業主在補價尚未繳付、又未獲房屋署署長批准前,不得把單位按揭或重新按揭。然而,有物業貸款廣告無視該項規定,標榜「連未補地價的居屋都一樣申請得」。有市民指出,上述廣告某程度上涉及隱瞞借款人日後償還貸款的負擔,以及他們申請貸款時可能面對的法律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分別就多少宗涉嫌違反第163章第30(1)(b)條規定的個案進行調查和提出檢控;在該等個案當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為何;及

(二)過去五年,當局有否主動檢視各類貸款廣告有否違反該條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五年間,警方每年分別處理59、47、48、31及17宗涉嫌違反《放債人條例》的借貸罪行。警方沒有備存當中涉嫌違反該條例第30(1)(b)條的分項數字。同期,並沒有人因違反該條例第30(1)(b)條而被起訴或定罪。有關當局會繼續密切留意議員提問中所述的情況。如發現有人涉嫌違反第30(1)(b)條規定,當局會積極跟進。

  同時,為了提醒公眾過度借貸可能招致的財政負擔,我們除會推動公眾教育,以向公眾宣傳妥善理債的重要性,亦計劃就所有放債人牌照加入一項新條件,要求他們在其廣告中加入忠告提示,提醒公眾要審慎借貸。此外,我們會進行宣傳,讓公眾更認識非政府機構所提供的諮詢、輔導及其他社會福利支援服務,使有需要人士能夠及時從適當途徑獲得協助。



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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