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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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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收入及資產。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濫用公屋個案,最近有兩名公屋居民分別向房屋署少報工作收入及沒有申報擁有房產,因忽略在申報表上提供資料而被檢控。

  在首宗個案中,一名居於寶達h的公屋居民在填寫入息申報表時,沒有將在申報時段內所賺取的花紅和津貼等非固定收入,包括在他申報的每月平均收入內。經調查後,該名居民被控忽略提供入息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被告昨日(五月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並需繳付一萬四千元的罰款。

  在第二宗個案中,一名居於油塘h的公屋居民在填寫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他擁有的一個工業房產的業權及其淨值。在調查完成後,該名居民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房屋署檢控。被告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按房屋署現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滿十年或以上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若其家庭總入息超逾資助入息限額,便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租戶,更須在下一個申報周期申報資產。若其家庭資產淨值超逾指定的資產淨值限額,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他們便須遷出公屋單位。

  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才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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