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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修訂附表)公告》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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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修訂附表)公告》(《修訂公告》)今日(五月六日)刊憲,以落實增加《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第354N章)所訂的公眾填料費、篩選分類費及堆填費。

  堆填費及公眾填料費建議分別由每公噸125元及每公噸27元,增加至每公噸200元及每公噸71元,以收回全部成本;篩選分類費則建議由每公噸100元增至每公噸175元,以維持現時篩選分類費與堆填費的差距,從而鼓勵建築業界使用篩選分類設施。

  政府發言人說:「現行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自2006年實施以來未曾調整。鑑於既定的費用及收費政策,以及『污染者自付』的原則,我們經檢討成本後,建議增加建築廢物處置收費,以助收回營運相關處理設施的成本,並且加強減廢誘因和鼓勵循環再造建築廢物。」

  《修訂公告》於今日刊憲後,將於五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視乎立法會審議的結果,新收費將於二○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2016年5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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