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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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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及兩名男子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五月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000元至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月及十二月分別巡查旺角砵蘭街、上海街及油麻地登打士街三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調查砵蘭街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7及19項條件。負責管理上述會社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兩名男子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21(2)條。

  登打士街的會社除招待非會員外,亦被發現逃生途徑被阻塞。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2及19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至於上海街的會社,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及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7及20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6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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