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三題:香港國際機場的旅客及行李保安檢查
**********************

  以下是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三月二十八日,正準備乘搭航班前往美國的行政長官幼女在進入香港國際機場(機場)禁區後,才發覺遺留了一件手提行李於禁區外,並向航空公司職員求助。其後,航空公司職員從機場保安公司職員手上領回有關行李,攜帶行李通過安全檢查(安檢),然後將行李帶入禁區交回物主。該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機場的安檢措施是否有漏洞。有市民質疑機場人員(包括保安公司及航空公司職員)在此事件中有否「特事特辦」,沒有按安檢規定行事。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局長在四月初表示,已經要求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就事件向政府提交報告,但該事件不影響機場安全。根據《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第28條,航空保安監督可向該條第(3)款適用的任何人發出保安指示,要求他採取指示內指明的措施,而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指示,即屬犯罪。此外,據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向聯合國轄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提交的文件訂明,在進行安檢時,手提行李必須與物主配對(同行同檢規定),並須放於桌上由物主打開以供安檢人員檢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機場人員代旅客攜帶行李進入禁區的個案數目及詳情為何;機管局有否就每宗個案向運房局提交報告;公眾可否取閱這些報告;若可,途徑為何;

(二)已進入禁區但把手提行李遺留在禁區外的旅客可否要求機場人員代他們領回有關行李並帶入禁區交回;

(三)運房局局長指是次事件不影響機場安全的具體理據為何;

(四)航空保安監督有否根據上述條文,就上述同行同檢規定發出保安指示;如有,在是次事件中有否任何人沒有遵從有關指示;如有,當局有否對有關人士採取跟進行動(包括法律行動);如有,詳情為何;

(五)當局會否要求機管局成立獨立委員會,就是次事件進行調查及提交報告;如會,當局會否在收到報告後予以公開;及

(六)會否因應是次事件,全面檢討現行機場保安措施;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六個部分,在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及民航處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一直嚴格遵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就航空保安的規定,以制定本地的航空保安要求。從機場保安的角度而言,所有乘客、職員及機組人員,以及他們的行李,必須先經過嚴格的保安檢查,才能進入高度保安禁區及登上飛機。

  有關旅客和行李的保安檢查,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載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及國際民航組織的《航空保安手冊》,主要要求包括:(i)旅客及手提行李須經過檢查,方可登機;以及(ii)在某些情況下,檢查操作員會挑選行李作第二次檢查,包括人手搜查。對手提行李所作的人手搜查,必須在行李物主面前進行,而且行李最好是由旅客親自打開。據了解,問題所提述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文件,是該協會在二○○八年一個國際民航組織工作會議中發表的、有關進行人手搜查的訓練之工作文件,內容所指的是人手搜查手提行李的程序。

  就今年三月二十七日晚上至三月二十八日凌晨發生在香港國際機場的遺失行李事件,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於四月二十五日向政府呈交報告,而政府亦已於同日公開機管局的報告。

  機管局根據當日值勤報告和機場閉路電視系統錄像,以及由機場保安公司和相關航空公司就事件經過提供的資料,審視在處理該事件時,是否符合相關的航空保安要求。機管局的報告確認,事件的處理沒有違反機場保安規定及國際航空安全標準。

  在機場保安方面,報告指出,有關手提行李在離境大堂被發現後曾通過爆炸品檢查測試並確認物主;行李在進入離境禁區前,通過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X光檢查,但無須進行第二次檢查;而當物主上機前,亦已按照航班目的地有關當局的要求,手提行李於登機閘口再通過保安檢查。經保安局、運輸及房屋局及民航處審視機管局的報告內容後,政府同意報告所指,事件的處理沒有違反機場保安規定。

  機管局的報告亦提及機管局處理失物認領的程序,如已確認物主身份而物主身處禁區範圍,在人手許可的情況下,機管局或其失物認領服務承辦商職員,在職員及有關物件通過所需保安檢查後,可把物件帶進禁區範圍歸還物主。在二○一五年三月至二○一六年三月期間,共有517宗機管局及其失物認領服務承辦商職員將已獲認領物件帶入機場禁區交還物主的個案。

  機管局的報告明確指出,在遵守機場保安檢查規定的前提下,機管局並沒有限制航空公司在香港國際機場協助把已獲認領的物件帶進禁區範圍,並歸還有關乘客。至於個別航空公司是否提供此等服務,是航空公司的決定。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國際民航組織對航空保安的最新要求及更新,確保香港航空保安的規定與之符合,以保障航空安全。



2016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