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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外判公共服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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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外判公共服務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一直強調外判公共服務以成本效益為本,但當局回覆本人於本年三月二日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沒有備存各政府部門因外判清潔和保安服務而節省的公共開支的資料,當局在沒有備存該等資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外判公共服務是否具成本效益的做法;

(二)過去三年,公務員與職務相若的非公務員合約員工及外判員工的工資中位數如何比較(按職務列出分項資料);及

(三)鑑於有評論認為,公共服務承辦商為壓低成本以期取得服務合約,一般不會給予外判工人水平較法定最低工資率優厚的工資,而政府作為大量基層工人的最終僱主,間接壓低他們的工資,加劇在職貧窮問題,當局會否考慮改變以「價低者得」原則批出外判公共服務合約的做法,以提高基層工人的生活水平?

答覆:

主席:

(一)外判是政府部門用以提供公共服務的其中一種方式,個別部門會因應運作需要,決定是否把服務外判。政府部門把服務外判的原因各有不同,不一定以節省公帑為目的,例如:

(i)當部門並沒有提供該項服務所需的專門知識及技術,即使費用相對為高,亦必須從外間尋求協助;

(ii)當有關的服務需求不穩定,部門透過外判服務予具備規模效應的服務提供者,可以更靈活和及時地滿足需求;或

(iii)當部門相信市場上具備更有效的方法提供某些服務,故此透過外判吸納市場創意及支援,以令自身可以更專注於其核心服務。

  若政府部門決定以外判方式提供公共服務,須為所有競投者提供公平競爭環境,透過明確、公開和公平競爭的程序,以取得物有所值的服務。

(二)就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政府服務合約,根據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即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政府產業署、房屋署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供的資料,在過去三年,並沒有公務員職系的職務範圍與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或外判員工的職務範圍相若。以有涉及清潔職務的食環署二級工人為例,其公開招聘告示表明其職務範圍除了公眾潔淨工作之外,亦包括進行防治蟲鼠、或移走/處理屍體,於墳場/火葬場履行職務(例如運送棺木、處理經火化的人類遺骸、在墳場協助檢拾骨殖或相關工作)等工作,因此不能與其他單純負責清潔服務的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或外判員工職位直接比較。

(三)政府並非單以「價低者得」的原則評審所有外判服務合約的投標書。如所採購的服務涉及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部門可考慮採用評分制度,從技術及價格兩方面評審有關服務合約的投標書,並考慮把投標者所建議非技術工人的工資納入技術評審的準則內。投標書必須符合所有必要的要求,並就價格和技術兩方面評分的總和得到最高分,才獲批予合約。

  政府服務承辦商所聘請的非技術工人所獲得的工資是按市場機制而釐定,並且受《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保障,在這方面與政府以外的機構聘請的非技術工人無異。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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