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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發展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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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金融科技業人士指出,互聯網上的群眾集資活動近年在世界各地大行其道,但在香港的發展卻非常緩慢。本地的群眾集資活動規模既小亦不涉股本投資,而且大多只屬藝術文化及慈善團體的籌款活動。該等人士認為出現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香港的監管當局對群眾集資活動取態保守,未有適時檢討及修改相關法例,以配合相關科技和集資模式的創新。相反地,美國、英國、台灣等司法管轄區均已就群眾集資活動訂立專門法例。例如,在美國,募集股本的群眾集資活動在符合若干保障投資者的規定下,可獲豁免遵守相關證券法例的規定;在英國,企業獲准透過群眾集資平台,向符合若干財務狀況的散戶投資者集資;在台灣,當局於去年中立法准許進行募集股本的群眾集資,使台灣成為全球第七個可進行該等活動的司法管轄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應如何規管募集股本的群眾集資活動進行研究;若有,研究的結果為何;當局會否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訂立法例和放寬相關要求,以促進募集股本的群眾集資活動在本港發展;

(二)有否檢討現時的金融監管制度能否配合金融科技的發展;有否探討如何在保障投資者與促進金融科技發展之間取得平衡;若有探討,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當局在去年成立金融科技督導小組,就發展及推動香港成為金融科技中心向政府作出建議,而該督導小組已於今年二月發表報告,督導小組在制訂相關建議時,有否借鑑其他司法管轄區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的經驗;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金融科技督導小組(小組)於二零一五年四月成立,並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出任主席,就發展及推動香港成為金融科技樞紐,向政府提供建議。小組已於今年二月向政府提交報告,就支持金融科技業提出了大方向和重點。

  財政司司長亦已在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一系列措施,以盡快落實督導小組的建議。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已落實《財政預算案》其中一項建議,成立了金融科技專用平台(分別名為金融科技促進辦公室、金融科技聯絡辦事處和金融科技聯絡組),加強監管機構與業界之間的溝通。

  就質詢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募集股本的群眾集資活動(即「股權眾籌」)現時仍在發展階段,全球各地對其規管的方式也各有不同。一些經濟體選擇採用專屬的新制度,而另一些經濟體則利用現有的法規。然而,不論他們採用甚麼政策,充分保護投資者仍然是基本的政策目標。同時,由於股權眾籌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管理問題已在不少地區浮現,令人關注即使有風險披露警告,散戶投資者也未必完全明白股權眾籌集資活動潛在的高風險。有見及此,市場可考慮在現行的規管框架下,根據專業投資者相關的豁免條款,在本港發展以專業投資者為目標的股權眾籌集資平台。

(二)金融科技能應用於多個金融服務範疇,除了股權眾籌外,也包括支付和匯款、金融產品投資和發行、機械理財顧問、個人對個人融資、網絡和數據安全、大數據分析及區塊鏈(Blockchain)等,涉及不同行業和營運模式,相關的監管制度和要求也可能不同。例如,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生效的《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賦權金融管理局實施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發牌制度及零售支付系統的指定制度,並執行相關的監管工作。新的監管制度將維護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的安全及效率,加強公眾使用該類產品及服務的信心,並促進支付業界的發展與創新。

  金管局、證監會和保監處已成立的金融科技專用平台,也有助加強監管機構與金融科技業界溝通、處理業界的查詢,以及為從事金融創新的公司提供相關監管要求的資訊,提升金融科技業界對本港監管環境的了解。有關平台亦會透過與業界交流,掌握市場最新發展。

  在發展金融科技時,政府會秉持「科技中立」的原則,同時注重投資者保障。政府會繼續與業界保持聯繫,以掌握金融科技領域的最新情況,務求在市場創新及投資者的認知和風險承擔能力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配合金融科技的發展。

(三)小組在制訂發展香港成為金融科技中心建議時,參考了內地及海外推動金融科技的經驗,以及香港的最新情況。小組其後於報告內提出五個影響金融科技生態環境的範疇,即推廣、支援措施、規管、人才,以及資金,並以此研議推動香港金融科技業進一步發展的措施。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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