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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及財務公司因非法讓與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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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濫用資助房屋。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提醒所有未補價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業主,在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如發現被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及協議這樣做,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

  兩名「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業主及一間財務公司,日前因干犯非法讓與罪行而被檢控。有關案件分別於本年三月八日及四月二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涉案的資助房屋單位位於九龍采頤花園,兩名資助房屋單位聯名業主在沒有繳付補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與一間財務公司簽署貸款協議,將該個資助房屋單位作抵押,因而被檢控。最終,法庭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有關的財務公司被判罰款九千元,而兩名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則各被判罰款六千元。

  《房屋條例》第27A將按第17B定罪的無效讓與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因此,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的業主,如欲將單位加按,必須留意及嚴格遵循《房屋條例》內的規定,以免因干犯非法讓與罪行而被檢控。

  由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今,房屋署向干犯非法讓與等罪行的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及財務公司共發出35張傳票,當中29張成功定罪,判罰款五千元至八萬元不等。



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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