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政府修例提高本地船隻第三者風險保險
*****************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2016年商船(本地船隻)(投保額)(修訂)公告》,以提高本地船隻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最低法律責任保額。

  本地船隻須就死亡或身體受傷的第三者風險投保,並須達至指明的最低法律責任保額。海事處發言人說:「為加強對乘客的保障,修訂公告提高自二○○七年起未作出過調整的法定最低法律責任保額。」

  不同類型船隻的最低法律責任保額將提高如下:

* 獲允許運載多於12名乘客的本地船隻(第I類別的原始船隻和並非為租金或報酬而出租的第IV類別船隻除外)由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及

* 獲允許運載12名或少於12 名乘客的本地船隻、第I類別的原始船隻和並非為租金或報酬而出租的第IV類別船隻由1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

  本地船隻的保險單如在緊接二○一六年九月一日前已經簽訂生效,則現行法定最低法律責任保額繼續適用,直至(i)該保險單的有效期屆滿;(ii)自二○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計的一年屆滿;或(iii)該保險單的條款或條件被更改,以致保險單不再符合現行法定要求,以日期較早者為準。

  發言人指,當局在檢討多項因素,包括申索情況、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業界的負擔能力後,作出修訂。

  發言人補充說:「處方於二○一五年五月就有關修訂諮詢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和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並獲支持。雖然提高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最低法律責任保額會為本地船隻的營運者帶來額外成本,但可加強對乘客的保障,水平亦為業界可接受。」

  修訂公告將於四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立法會通過有關程序,修訂將於九月一日起生效。



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6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