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公屋居民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濫用公屋個案,有五名公屋居民沒有向房屋署申報擁有房產,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忽略提供資料而被檢控。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三日)說:「在首宗個案中,有三名公屋居民在填寫入息申報表時,沒有申報他們擁有的三個物業的業權及其相關收入。經調查後,他們被控忽略提供入息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三名被告於四月十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命令他們就每項控罪各繳付罰款一萬六千元。」

  在第二宗個案中,兩名公屋居民與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會談時,在一份資產申報表上故意隱瞞聯名擁有一個物業的業權及其相關淨值。在調查完成後,兩名被告被控在一份資產申報表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兩名被告於四月十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各被罰款三萬元。

  在公屋居住滿十年或以上的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若其家庭總入息超逾資助入息限額,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繳交雙倍淨額租金的租戶,須在下一個申報周期申報資產;如選擇不申報,或若其家庭資產淨值超逾指定的資產淨值限額,便須遷出公屋單位。

  租戶須申報的入息包括:受僱、自僱、經營業務及來自資產所得收入,定期存款及各項投資利息,退休金等。而資產就包括:土地、房產、車輛、的士、公共小巴牌照、經營業務、投資、存款及現金。

  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才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