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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須留紀錄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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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刑事紀錄科管理的警務處姓名索引電腦系統(索引系統)集中儲存本港的刑事紀錄。然而,有關警務處在索引系統中保存刑事紀錄的政策,以及現時會被索引系統保存刑事紀錄的罪行名單(可留案底罪行名單),均未有公開。因此,被裁定犯某項罪行(尤其是輕微罪行)的人,無論在被定罪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均無法得知其刑事紀錄是否已保存/會保存在索引系統中。關於索引系統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務處在索引系統中保存刑事紀錄的政策的詳情;警務處每隔多久檢討該政策,以及警務處會否公開該等檢討的結果;

(二)索引系統會否保存所有涉及監禁刑罰的刑事紀錄,而不論在定罪時相關罪行是否已列入可留案底罪行名單;

(三)警務處在某項罪行被加入可留案底罪行名單或從該名單中刪除後,會否以追溯方式把以往有關該項罪行的刑事紀錄加入索引系統或從該系統刪除;及

(四)現時的可留案底罪行名單和不再留案底罪行的名單,以及該等罪行被加入可留案底罪行名單或從該名單中刪除的日期為何;警務處日後更新可留案底罪行名單時會否公開有關資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9條,警務處可保留所有因某項罪行而被逮捕或被定罪人士的鑑別資料。備存這些記錄的目的,主要是為協助警方履行其防止、偵查和調查罪案的法定職能。

  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我綜合回覆如下:

  警務處的姓名索引系統集中儲存本港的刑事紀錄。警務處在決定應否把法庭定罪的有關罪行(下稱「須留紀錄的罪行」)記錄在姓名索引系統時,依循多項指導原則,包括:

* 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
* 有關罪行的普遍性;
* 有關罪行第二次或之後被判罪名成立時依例會否被判以更重的刑罰;
* 對個人或財物已經或可以造成的傷害;及
* 有關罪行並非純屬規管性質等。

  除上述原則外,凡因罪名成立而被判處監禁刑期(包括緩刑),不論有關罪行是否載於「須留紀錄的罪行」列表內,該項判罪都將會被記錄在案。

  「須留紀錄的罪行」例子,包括涉及使用暴力的罪行(如傷人、毆打而引致他人身體實際損傷);已經或可能導致公眾蒙受金錢損失的罪行(如入屋盜竊、偽造文據)、性罪行(如強姦、非禮)、涉及危險藥物的罪行(如製煉或販賣毒品)、《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訂罪行及涉及危險駕駛的罪行等。至於通常不予記錄的判罪例子,包括亂過馬路和非法擺賣等輕微罪行,以及屬於規管性質的罪行等。

  所有在「須留紀錄的罪行」列表內新增的罪行並無追溯效力;而在列表中被刪除的罪行,之前的有關判罪會繼續保留在相關人士的刑事紀錄內。

  警務處曾於二○○四年因應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當時的「須留紀錄的罪行」列表(詳見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se/papers/se0402cb2-2986-1c.pdf)。警務處一直因應香港法例的更新適時修訂該列表,並在有需要時諮詢相關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的意見。現時警務處正檢討「須留紀錄的罪行」列表。該處會在完成檢討後公開有關資料。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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