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九題:規管向公眾募捐的活動
*****************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土民主前線未有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或獲豁免註冊,亦未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為法團,但該組織早前透過在網上公開募捐,並已籌得超過一百萬元捐款。此外,學民思潮於上月宣布該組織會停止運作,並會把部分向公眾籌募所得的捐款轉移至另一新成立的組織。關於規管向公眾募捐的活動及所得捐款的使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何法例規管自然人以個人名義及未按法例在港註冊為社團或法團的組織,在公眾地方或網上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募捐的活動;根據現行法例,在香港舉行的向公眾募捐活動(包括網上募捐活動)是否均須事前獲社會福利署(社署)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批准;

(二)對於未獲稅務局列為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非慈善團體向公眾籌募所得的捐款,現時有否法例規管該等款項的用途及去向;有否評估該等團體沒有按原定用途使用捐款,或把捐款轉移至另一組織,有否違反現行法例;若有評估,結果為何;捐款人有何渠道監察捐款的最終用途及去向;

(三)過去三年,社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接獲多少宗未經批准而向公眾募捐(包括在互聯網上募捐)的投訴;當中社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採取法律或其他跟進行動的個案數目為何;及

(四)鑑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於二○一三年發表的《慈善組織》報告書中建議,立法規定所有慈善組織均須註冊,而註冊慈善組織的名單應可供公眾查閱,政府會否接納該等建議;若會,落實該等建議的工作進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們經諮詢有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統籌回覆如下:

(一)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及民政事務局局長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的規定,分別就為慈善用途及任何其他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發出許可證。就慈善籌款活動而言,申請機構必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社團條例》(第151章)作有效註冊,或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以下簡稱為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個別人士的申請不獲考慮。至於其他用途的籌款活動,申請者須為根據香港法例正式註冊的機構,或為21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或通常在香港居住最少七年的居民。

  如團體以透過售賣貨品形式在公眾地方籌款,須根據《公眾壎秅恌]政條例》(第132章)及《小販規例》(第132AI章)向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署長申請臨時小販牌照。此外,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可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發出獎券活動牌照予在香港註冊的會社、協會或團體籌辦及經營獎券活動。

  在現行法例下,上述籌款活動以外的其他募捐活動並不在規管範圍之內。

(二)就獲得民政事務局批准為慈善以外其他用途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不論申辦機構是否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在籌款活動結束後的90天內,把向市民所籌得的款項在扣除合理開支後,用於許可證所指明的用途,並向民政事務局提交一份經執業會計師審核的有關所籌得款項的帳目。若有市民提出要求,該份經審核的帳目亦可供他們查閱。

  另外,就獲牌照處發牌的獎券活動,持牌人須由獎券活動抽獎日期起計90天內,向牌照處送交一份活動的收支結算表及由執業會計師撰寫的審查報告。該兩份文件會從主辦機構遞交起計一年內存放在牌照處,供市民預約查看。若獎券活動是為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籌款,則持牌人亦須提交受惠機構發出的正式收據副本。此外,如獎券收益是用以支付主辦機構的營運開支,持牌人亦須向牌照處送交一份經審計的全年財政報告副本,以確認獎券收益用於批准的用途上。

  就臨時小販牌照而言,任何團體如在12個月內獲簽發多於12個牌照,必須就其後發出的每個牌照編製一份收支結算表,包括所有公開籌款的收入及每項與籌款活動有關的支出細項,並交由執業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審計;及在該牌照有效期的最後一日起計90日內,把上述審計報告的正本遞交食環署署長。食環署署長可以以任何方式或安排把審計報告的內容公開給市民查閱。

(三)社署、民政事務總署及民政事務局如接獲投訴,懷疑有人士或團體未經批准獲發牌照而於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或進行獎券活動,有關當局會把有關資料轉交警方跟進調查。

  過去三年,民政事務總署及民政事務局共接獲四宗有關籌款活動的投訴,其中兩宗轉介予警方跟進;牌照處亦接獲一宗無牌獎券活動的投訴,並已轉介警方跟進。警方直接接獲另外五宗未經批准而向公眾募捐的投訴。食環署沒有備存有關透過售賣貨品形式進行的籌款的投訴數字。

  另外,社署在過去三年收到有關籌款活動的查詢/投訴,以及轉介予警方跟進個案的數目如下:

               年度
       二○一三   二○一四   二○一五
        至一四    至一五    至一六
       ----   ----   ----
接獲查詢/    228      172     148
投訴數目

轉介予警方     5       2      2
跟進個案數目

(四)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報告書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建議內容涉及多個政府決策局及部門的職權範圍。鑑於報告書的建議對香港慈善組織的運作影響深遠,政府須詳細研究和細心考慮各項建議。民政事務局現正就有關建議協調多個相關部門的意見,以訂定未來路向。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4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