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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轄下的停車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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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在二○○五年把轄下公共屋h的部分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二○一五年八月,領匯易名為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據悉,領展停車場的地契,一般有訂明泊車位只可出租予地契指明的住戶、佔用人及其真正訪客,但領展可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遵守有關地契條款以將部分泊車位出租予非住戶,而在此情況下須繳交豁免費用,以及須遵守地政總署在豁免書中所訂條款。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領展近年增加了出租予非住戶的12小時及24小時泊車位的比例。由於部分停車場的月租泊車位經常全部租出及有多輛名貴房車停泊,他們懷疑有商場租戶協助非住戶租用月租泊車位圖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領展轄下停車場的月租和時租泊車位的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停車場名稱列出分項數字;政府有否監察自二○○五年至今該等數目及百分比是否符合有關的地契條款;

(二)是否知悉,現時領展轄下停車場當中,供非住戶租用的泊車位的總數為何;當中時租、月租以及以其他方式租出(如有的話)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停車場名稱列出分項數字;政府有否監察自二○○五年至今該等數目及其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是否符合有關的地契條款;

(三)政府現時有何機制,監察及調查領展有否遵守將轄下停車場的泊車位只可出租予地契指明的住戶、佔用人及其真正訪客的規定;及

(四)自二○○五年至今,每年領展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遵守地契條款,以將其泊車位出租予非住戶的申請宗數,以及每年繳交的豁免費總額?

答覆:

主席:

  為了讓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能更專注履行其提供資助公共房屋的目標,並透過分拆出售設施所得的收益,改善其中短期內的財政狀況,房委會在二○○五年透過「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稱領展)分拆出售180項物業,當中包括停車場設施。自領展於二○○五年上市後,它已是一間私營機構,政府及房委會並無持有領展的任何基金單位;領展的經營方針和日常運作,完全獨立於政府及房委會。

  就梁議員的問題,現整合發展局和地政總署的資料綜合答覆如下:

  一如所有私人業主,只要符合相關法例和地契條文,政府及房委會無權干預領展的商業決定。根據地政總署的資料,政府批予房委會而及後房委會分拆出售商業設施及停車場予領展所涉及的地契,已列明在相關地段內須提供的停車位數目、可停泊的車輛類別等限制。一般而言,地契載有條款,限制停車場車位只可供該地段的住戶及訪客停泊其車輛,個別地契亦可能指明部分車位須提供予其他指定地段的住戶或訪客的車輛使用,以配合當區居民對停車場的需要;但地契一般並不限制停車場的營運模式,例如以時租或月租方式出租車位。政府及房委會均沒有取得和備存領展的停車場車位中月租和時租車位數目的資料。因應議員的提問,我們查閱了領展上載至其網站的公開文件,當中亦沒有相關資料。

  基於時間所限,地政總署並未能逐一審閱房委會在二○○五年分拆出售商場及停車場物業予領展的所涉的180份地契,以提供領展轄下停車場當中,可供停泊非當h住戶車輛的泊車位總數。然而,有關屋h或屋苑地契的詳細條文,可以從土地註冊處查冊得悉。

  就監察土地承批人(包括領展)在提供停車位方面是否符合有關的地契條款,由於私人土地地契為數眾多,地政總署及其轄下各分區地政處的人手資源並不容許對所有私人土地作定期巡查,此做法亦不符合成本效益。因此,地政總署主要是因應投訴、轉介或查詢而採取行動,而視乎需要巡查屬經常違契的黑點。領展物業的大廈公契經理人亦可執行公契的條款,當中包括須遵守地契條款。

  自二○○五年拆售停車場予領展以來,作為該等停車場的業主,領展如有需要偏離有關地契的條款而出租其轄下停車場的剩餘泊車位給非當h住戶人士、更改車位數目,或將其停車場部分的車位改作停泊其他種類的車輛,可在符合相關法例規定及程序下,按需要根據既定程序分別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和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有關的條款。根據地政總署提供的資料,領展共向其提交122宗有關停車場的短期豁免書申請,主要涉及更改車位的數目、類別,以及容許提供部分車位予非當h住戶或地契指明以外人士使用,領展其後撤回其中21宗申請。截至二○一六年二月,餘下的101宗申請已獲地政總署批核。審批有關短期豁免書申請是為配合實際情況,善用空置泊車位。地政總署按一貫處理豁免書的程序處理有關申請,過程中包括諮詢各相關政府部門,如當區民政事務處、規劃署、運輸署和房屋署等的意見。在這101宗短期豁免書當中,有27份短期豁免書容許剩餘泊車位停泊非當h住戶或地契指明人士以外的車輛,共涉及319個泊位(296個電單車泊位、22個貨車泊位及一個私家車泊位)。在二○一五年,領展就此27份涉及停泊非當h住戶車輛的豁免書所繳交的豁免費總額約共400萬元。該豁免費包括此27份豁免書所放寬的限制,即更改車位數目、類別,及容許非當h住戶或地契指明以外人士使用有關泊位所須向政府繳付的豁免費。基於時間所限,地政總署未能提供自在二○○五年起,按年批予領展轄下停車場的短期豁免書及豁免費總額的數字。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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