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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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四月十二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建議修訂《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的開場發言:

  近年偷渡來香港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人數飆升,去年偷渡人數比二○一一年增加近六倍,至每月近420人。他們提出免遣返聲請抗拒遣返,甚至干犯刑事罪行的情況日益嚴重,擾亂公眾及社會秩序。

  在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時,加強源頭堵截是極重要一環。

  情報顯示,近年活躍的人蛇集團,多以「一條龍」方式運作,首先在偷渡者原居國家招募人蛇,安排他們從陸路或乘飛機前往內地,再到廣東或深圳沿岸,為他們提供短暫的食宿,然後等機會將他們從水路或陸路運來香港。人蛇一般須繳付高達數萬元的偷渡費用。偷渡入境是有組織的罪行,利潤可觀,所以必須集中火力,打擊人蛇集團。

  但是,現行法律下,除非人蛇為中國內地或越南居民,或者來自澳門,否則偷運人蛇一般只能被控以「協助或教唆非法入境」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相比於組織偷渡的豐厚利潤,阻嚇性明顯並不足夠。

  《入境條例》第VIIA部於一九七九年實施,以遏止當時香港面對的偷渡潮,將中國內地或越南居民,或者來自澳門的非法入境者,宣布為「未獲授權進境者」。在第VIIA部下,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入境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遠比一般「協助或教唆非法入境」嚴重。

  現時,百分之四十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來自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等國家。針對這個最新的非法入境趨勢,我們建議修訂《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中「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定義,除保留越南外,加入八個非華裔非法入境者的主要來源國家。此外,我們建議修訂,即使持有有效旅遊證件的人,假如偷渡來港,而並非循合法途徑進入香港,亦會被視為「未獲授權進境者」。我們亦建議藉機修訂《命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描述,以符合香港回歸後的情況。

  修訂生效後,第VIIA部的刑罰隨即適用於偷運有關國家的非法入境者的人蛇集團,可以在短時間內加強相關刑罰。

  為配合有關修訂,警方已聯同入境處及海關,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於水路及陸路邊境打擊非法入境罪行。執法部門會繼續積極與內地部門合作,盡量在非華裔非法入境者抵港前進行堵截。有關行動已取得初步成效,今年二月及三月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人數,較一月減少三成。但是,我們不能鬆懈,必須透過修例加強刑罰及加強執法雙管齊下,遏止新一輪的偷渡潮。

  我們計劃在今年五月內將修訂命令提交立法會。為達到加強刑罰、阻嚇人蛇集團的目的,修訂命令會在刊憲當天生效。



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