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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日(四月十二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行政長官:最近有一些青年人提出說要在二○四七年的時候,就香港當時的前途問題進行一個公決,而公決其中一個選項是香港獨立。我們知道《基本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已經說了,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個事實、這個規定是沒有任何時限的。《中英聯合聲明》亦有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方針不變,以《基本法》規定之五十年內不變。所以,我們說的就是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並不是說主權五十年之後可以變。因此,正如世界上任何一個社會一樣,一個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一件嚴肅的事,因此我們有必要向一些青年人講清楚。
有些青年人認為民主回歸不能夠落實,這個亦需要講清楚,比較一下《基本法》�堻W定的香港現在的民主程度與九七年回歸前的民主程度。由於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高度自治權確實是比國內和國外其他城市高很多,這個高度自治權亦是來自中央的授權。中央授權是通過委任行政長官和經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任命的官員來實施的。因此,中央通過《基本法》保留了一些權力,包括大家都很關心,香港政制發展中央的權力,譬如說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要修改的話,是需要人大常委會批准等等。這些都是一套完整的制度,符合《中英聯合聲明》,亦符合經過長時間、五年諮詢和起草的《基本法》的規定。
可能有部分年青人對這一段歷史不太清楚。特區政府和社會都有責任向青年人解釋清楚香港的憲制地位、《基本法》和聯合聲明的規定和由來。
記者:梁生,想問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昨日被揭發他於一三年時曾經「秘撈」。起初他稱有申報,但其實他並沒有申報,並且之後就為此道歉。其實你是否覺得他這人誠信有點問題,委任他做平機會主席是錯的?另外,就行李事件,你可否解釋清楚一點,你女兒頌昕,你理解是以甚麼理由可得到特殊,由一些保安人員代她送行李入禁區?因為很多市民都說當他們遺失了行李時,是沒有同樣待遇。
行政長官:處理行李的事是由保安人員及航空公司的人員決定,並不是頌昕或我或其他人決定的。至於陳章明先生那件事,事實仍需要釐清,有甚麼問題是由大學方面處理的。
記者︰但他已經就事件道歉,是不是證明他自己本身的誠信都有問題?
行政長官︰對不起,聽不到。
記者︰陳章明已經就自己有沒有申報的事件道歉,是不是證明他有犯錯,會不會在委任的時候沒有留意到這個問題?
行政長官︰首先要先釐清事實,現在我們都只看到報道。這件事似乎涉及到他與大學之間的事,應該由大學來處理。
記者:還有林鄭司長說到,就是說之前其實特區政府在上任後,她才認識一些局長,工作上有些困難。如果你將來競逐連任的話,會不會「埋班」?以及你是否認同林鄭司長這個說法呢?
行政長官:聽不到你最後那句是甚麼。
記者:你認不認同林鄭司長這個講法?
行政長官:當然最理想的情況,就是在參選的時候,有一個班子提出來,可以讓選民選擇。我答你這個問題純粹從一個理論上的角度出發,並不等如回應了你說我是否決定參選。理想的狀況當然是這樣,但我們看外國實際的情況,很多時都是在一個政府領導人當選後,然後才去「埋班」、組閣。我們注意到,譬如說最近台灣也有這情況。五二○上任,最近一兩日台灣有報紙報道,說最遲四二○將整個名單提出來。四二○很明顯是已經在選舉後相當長的時間。這種情況在外地其實都比較多。香港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根據《基本法》,主要官員需要由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任命,所以行政長官未當選之前,他還是一個候選人狀態的時候,他如何提名給中央任命,這是一個問題,所以這些問題我們都要具體實際考慮。但是我不知道是否正如你說,或報紙報道,這個就是司長的說法。司長和我們政府內部從來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謝謝。
完
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2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