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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二次批出命令協助通訊辦調查涉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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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今日(四月六日)歡迎東區裁判法院於昨日(四月五日)第二次批出法院命令,指示兩名與一間營運補習導師中介業務的公司(該公司)有關的人士,就透過WhatsApp Messenger平台發送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因而涉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條例》)的個案提供資料。法院是因應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根據《條例》第36(3)條提出的申請,批出第二次命令。

  二○一二年至二○一五年期間,通訊辦接獲超過一千宗市民舉報,內容關乎該公司使用WhatsApp Messenger平台發送大量商業電子訊息,以宣傳一項補習導師中介服務。通訊辦於二○一四年十二月採取突擊搜查行動,確認與營運該補習導師中介服務有關的人士。二○一五年六月,東區裁判法院因應通訊局提出的申請,根據《條例》第36(3)條第一次批出法院命令,指示該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及一名有關人士向通訊辦提供與調查該涉嫌違例個案有關的資料。

  經審視從法院第一次批出命令後獲得的資料,通訊辦依循多個線索進行調查,並有理由相信,兩名與該公司的營運有關的人士持有可協助通訊辦調查涉嫌違反《條例》的個案的資料。通訊辦數度邀請該兩名人士提供所需資料,但都不成功;通訊局遂再次申請法院命令,指示該兩名人士提供通訊辦所索取的資料。法院於昨日第二次批出命令,指示該兩名人士在三星期內向通訊辦提供資料。

  通訊辦發言人表示:「通訊辦會繼續調查該等個案,並在收集到足夠證據以確立可能違反《條例》的罪行時,採取所需的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

  《條例》規管通過公共電訊服務向電子地址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遵循《條例》規定,其中包括在訊息內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遵照取消接收要求、不得向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以及不得向使用自動化方法取得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根據《條例》第36(3)條,裁判官可因應通訊局的申請作出命令,指示任何人在指明的時間內,以書面向通訊局提供攸關通訊局對違反或涉嫌違反《條例》的調查的資料。

  近年,即時通訊應用程式越來越受智能手機用戶歡迎。二○一二年至二○一五年期間,通訊辦接獲超過一千六百宗有關使用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因而涉嫌違反《條例》的舉報,當中絕大多數涉及透過WhatsApp Messenger平台傳送商業電子訊息。通訊辦已把有關的舉報個案轉介WhatsApp公司,以便其根據與用戶訂立的服務條款採取跟進行動。

  發言人續說:「我們欣悉在通訊辦轉介有關舉報,以及WhatsApp公司於二○一五年上半年推出『舉報及封鎖垃圾訊息』的功能後,通訊辦接獲有關透過WhatsApp Messenger平台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舉報數字已大幅下降。」

  發言人補充說:「通訊辦建議智能手機用戶應小心比較不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處理非應邀商業訊息的特點,以作出切合本身需要的明智選擇,及避免收到濫發的訊息。」



2016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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