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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及管理違例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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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兩女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四月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2,500元至1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九月分別巡查旺角砵蘭街、尖沙咀加拿分道及柯士甸道三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調查砵蘭街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女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條及21(2)條。

  加拿分道的會社除招待非會員外,同時亦被發現會社經營的地方超越准用範圍、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在場人數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及防火門被門塞阻礙未能自動關閉。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6、9、18及19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至於柯士甸道的會社,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和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及17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6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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