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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回應有關輝煌建築(亞洲)有限公司續期註冊事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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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輝煌建築(亞洲)有限公司(輝煌)申請將其名稱重新列入「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事宜,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五日)回應傳媒查詢時作以下回覆:

  就輝煌申請將其名稱重新列入「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該公司的兩名獲授權簽署人獲安排於三月底再次接受「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的面試及評審,惟該兩名獲授權簽署人在面試未能成功通過評審,故有關申請最終被拒。

  屋宇署已於今日發信予輝煌,通知其面試及申請的結果。根據《建築物條例》9A及13A條,任何人如因委員會的建議而感到受屈,或對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

  屋宇署重申,輝煌有責任對其仍未完成的建築或維修工程,作出適當的交接安排。業主/管理公司可根據工程合約條款與該公司商討處理方案,考慮安排另一間合資格的註冊承建商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完成餘下工程的可行性等。業主/管理公司亦可同時向相關建築專業人士/工程顧問公司徵詢專業意見。

  輝煌的「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屆滿日期原為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該公司根據《建築物條例》第8C(2)(c)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註冊續期的申請。由於輝煌近期曾觸犯若干勞工安全的罪行而被定罪,因此其續期申請須轉交予委員會進行面試及評審。

  由於輝煌的兩位獲授權簽署人在二○一六年一月底舉行的面試未能成功通過委員會評審,因此其註冊續期的申請被拒絕。屋宇署於二○一六年三月三日去信輝煌,通知面試的結果及拒絕其續期申請,並通知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8C(3)及第8C(6)條的規定,於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將其名稱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刪除。

  屋宇署在信中提醒輝煌,自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輝煌須停止一切在《建築物條例》下須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進行的建築工程,並應通知相關人士在地盤作出所需安排,以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輝煌其後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將其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名冊,屋宇署遂於三月底安排有關獲授權簽署人接受另一次與本年一月底的委員會不同成員組成的委員會面試及評審。

  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如下:

*建築師註冊管理局提名一人;
*工程師註冊管理局提名一人;
*測量師註冊管理局提名一人;
*承建商協會提名五人;及
*建築事務監督的一名代表。



2016年4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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