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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事務署回應傳媒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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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關鍵旅行社(「關鍵」)結業的善後工作,旅遊事務署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回應傳媒查詢如下:

  「如旅客因『關鍵』結業而損失外遊費,即使其旅行團預定出發時間早於旅行社結業時間,也受『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旅行代理商條例》(《條例》)和《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則》(《規則》)並無規定旅行團出發時間不能早於旅行社結業時間。根據《規則》第3(1)條,蒙受損失的外遊旅客可申請特惠賠償,而《規則》第3A條則規定申請人須具已加蓋印花的外遊費收據正本。

  旅行社於旅行團出發前結業,是旅客損失外遊費的合理推斷。如旅客所持單據顯示,旅行團出發時間早於旅行社結業時間,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基金委員會秘書處)會要求申請人提出額外佐證,以證明旅客並無獲得旅遊服務,例如旅行社發出的轉團/取消旅行團/保留團費通知書或其他有力佐證。由於旅客接受旅遊服務後仍可持有已加蓋印花的外遊費收據,基金委員會秘書處有責任保障賠償機制免受濫用。」



2016年3月26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5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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