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公布兩項主動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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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申訴專員公署發出:

  申訴專員劉燕卿今日(三月二十三日)宣布完成了兩項主動調查,分別探究:

* 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如何管理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設施)的租用(調查(一))﹔及

* 消防處及屋宇署有否提供適切協助,以便舊樓業主可順利遵辦政府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調查(二))。

調查(一)

  民政總署現時設有就違反租用設施條款的懲罰制度。調查發現,該署在每區獨立執行的懲罰制度存有漏洞,因違規而被記滿分的租用者,隨後只要到其他地區租訂設施,便可繞過被暫時禁止申請租訂設施的懲罰﹔在有人跨區申請租訂時,懲罰制度便會變得形同虛設。申訴專員敦促民政總署探討為違規記分設立中央資料庫的可行性,以堵塞上述漏洞。

  調查並發現,民政總署轄下一民政事務處容許某兩個非政府機構優先租訂設施。申訴專員認為,如此做法可能令公眾覺得政府優待某些機構,該署應考慮廢除。倘若該署認為如此做法有利於地區文化及/或康體發展,因而值得保留,該署便應考慮制訂清晰且適用於所有地區的準則,把有關做法規範化,以確保公平公正。

調查(二)

  根據現行法例,業主須按「消防安全指示」,將其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提升至切合現代安全標準水平。調查發現,消防處及屋宇署對相關業主在技術、財政及統籌三方面的支援,大致上已作出適切的安排及制訂對症下藥的措施。然而,申訴專員公署發現屋宇署曾耽誤對樓宇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有個案顯示延誤時間達一年半,以致妨礙了大廈業主遵辦「消防安全指示」(例如大廈地下有僭建店鋪,因屋宇署耽誤執法行動,以致業主無法裝置消防喉和消防栓)。申訴專員敦促屋宇署加強監察妨礙大廈進行消防改善工程的僭建物個案,採取適當行動,以免再出現延誤。

  此外,鑑於須進行消防改善工程的舊樓業主不少是長者,或是「三無大廈」的居民,申訴專員亦建議消防處加強宣傳政府向年長業主所提供的財政支援,以及進一步加強與區議會的溝通,借助區議員向須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大廈業主,尤其是「三無大廈」的業主,提供更適切的協助。

  上述兩項主動調查的報告已上載至申訴專員公署網頁www.ombudsman.hk供公眾參閱。



2016年3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