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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黃毓民議員對《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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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黃毓民議員對《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當局反對黃毓民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原因是修正案的內容並無意義,在條例的簡稱加入「罪行」兩字並不為條例的應用和範圍帶來任何實質性的改進,反之會有違草擬法例應盡是精簡易明的原則。

  首先,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將「罪行」兩字免去,是以精簡為目的。「罪行」兩字明顯是多餘的,因為正如條例的詳題中已經規定,「定額罰款」是就「若干罪行」繳付的。黃毓民議員建議修改為「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罪行」其實是容易產生混淆,因為從中文語法的角度看,此簡稱可解讀為針對一項名為「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的單一罪行。有關條例是涵蓋「公眾地方潔淨」及「公眾地方阻礙」兩項罪行,為了防止混淆,簡稱有必要重複「罪行」二字,成為「公眾地方潔淨罪行及阻礙罪行」,但這卻不必要地加長法例的簡稱,令條例名稱變得累贅。事實上,為了同樣目的,在不少有關定額罰款的法例的簡稱亦免去了「罪行」兩字。有關例子包括《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或《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第611章)。因此,本條例草案的簡稱與一貫的法例草擬原則是貫徹的。

  更重要的是,我們認為黃議員的修正案並不具任何實質目的及作用。政府反對在條例草案中加入不必要甚至可能引起混淆的條文。我促請各位委員對這項修正案投反對票。多謝主席。



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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