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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動議《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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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新訂條文第2A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訂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經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當中。

  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2(2)(c)條,從而就徵收循環再造徵費訂定條文。

  我們建議向受管制電器的供應商徵費,從而為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資金,其中包括透過公開招標委聘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營辦商,以「設計、建造、營運」的合約方式,提供收集和處理受管制電器廢物的服務。鑑於有關服務並非向付費的登記供應商直接提供,我們經過檢討後,認為登記供應商所繳納的金額應稱為循環再造徵費而非循環再造費,這樣會較為恰當,而且更能夠反映所收款項的性質。

  法案委員會已經詳細審視以上修正案,並不持異議。我懇請各委員支持通過。因應這項修正案,我們剛才已提出修正,以刪除擬議的第44(3)條,並把《條例草案》中有關「循環再造費」的提述修正為「循環再造徵費」。

  多謝主席。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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