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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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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和各位委員、法案委員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所付出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及人士向法案委員會提出寶貴意見。

  我們在去年五月提出了《條例草案》後,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三次會議,討論《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和條文,並提出若干有助釐清條文涵義的建議。政府在仔細研究後,將會提出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務求更有效地落實《條例草案》的政策。

  提出《條例草案》旨在維持破產制度的完整性,促使破產人盡責協助受託人管理其破產產業,並處理終審法院就有關現行潛逃者規管制度的部分條文裁定不合憲的情況。

  《條例草案》提出的新安排將取代在現行《破產條例》下,破產人若在指明情況下離開香港,會導致暫停或不開始計算自動解除其破產期限的機制;這項安排一般稱為潛逃者規管制度。

  現行的《破產條例》訂明,首次破產人在破產令生效四年後,非首次破產人則在破產令生效五年後,即獲自動解除破產。

  同時,為了確保破產人不會因可獲自動解除破產而拒絕與受託人合作,《破產條例》亦有兩項制度可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作出限制。第一為提出反對制度(Objection regime),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按《破產條例》就破產人獲自動解除破產提出反對,例如破產人未能就其產業的管理提供協助,法院可考慮頒令將該期限延長至最多八年。

  第二,潛逃者規管制度。為免破產人因有自動解除破產的安排而離開香港,以逃避履行其責任,《破產條例》同時訂明當破產人在破產開始後離開香港,但沒有按受託人要求回港,其獲自動解除破產的期限將自動暫時終止計算,直至破產人返回香港,並把其回港一事通知受託人為止。

  終審法院在二零零六年一宗裁決中,裁定潛逃者規管制度其中一條條文違憲,並指出該條文對破產人的旅行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出了保障債權人權益所需。終審法院的考慮包括:

第一,不論破產人因何理由而沒有把離開香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制裁仍會生效;

第二,該制裁一律適用於所有情況,不論解除破產的有關期間已達何階段,也不論是否已招致對破產人產業管理的損害等;

第三,法院沒有酌情權,使該制裁不適用或將其後果減輕。

而就潛逃者規管制度另一條條文,終審法院亦於去年作出相似裁決。

  基於上述背景,政府檢討了潛逃者規管制度,並於去年五月提出了《條例草案》的新安排以取代現有的潛逃者規管制度。新安排賦予法院酌情權,如破產人未能完成初次會面,以致損害對破產人產業的管理,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不開始令。《條例草案》會賦予法院酌情權,在作出裁決前,可考慮個別個案的所有相關因素,以及破產人的申述。

  如法院作出不開始令,破產人的自動解除破產期限會被視為從未開始計算。換言之,該名破產人獲自動解除破產的期限會被延長。法院會在不開始令中指明若干條款,當破產人遵守了這些條款,受託人須向法院提交通知,破產人獲自動解除破產的期限將自遵守相關條款之日起開始計算。

  我特別想指出,初次會面對受託人的破產案管理工作至為重要。如破產人沒有完成初次會面,受託人從一開始便不能掌握足夠的資料及文件,讓其可妥善地履行職責,便可能損害對破產人產業的管理。新安排的重點在於促使破產人從破產期一開始即積極與受託人合作及提供所需的資料,以協助受託人啟動對破產人產業的管理。

  與現行潛逃者規管制度比較,新安排主要有兩方面的改善。首先,我們的建議主要是考慮破產人的行為是否對產業的管理造成損害,而非單純考慮破產人是否在港。其次,破產人縱使沒有離開香港,但假如他們沒有完成初次會面,仍可能會損害對破產人產業的管理。新安排可以處理這種情況。

  就張國柱議員提出的情況,我想特別指出,有關機制並非自動機制,受託人需要向法院證明,破產人未能提供資料,對破產產業管理構成損害,同時法院亦要考慮破產人的申述,方便法院做出一個平衡、公正的決定,是否需要發出不開始令。

  新安排賦予法院酌情權,決定是否作出不開始令,並取代現行潛逃者規管制度下自動暫時終止計算解除破產期限的安排。因此,終審法院在早前裁決中所指出的合憲性問題,將可藉新安排獲得解決。

  由於是否完成初次會面是整個新安排的關鍵,因此法案委員會和關注團體曾對此作出深入討論。我們向法案委員會和關注團體解釋,在兩種情況下,破產人屬沒有完成初次會面:

第一,破產人沒有親身出席與受託人的初次會面;或

第二,破產人已出席初次會面,但會面時沒有提供所有受託人合理要求關於破產人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

  法案委員會和關注團體都認同此政策目標,但認為應在條文上清楚列明破產人需親身出席初次會面的要求,以便破產人明瞭其責任。政府經仔細考慮後,決定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清晰表明破產人若在初次會面中沒有親身出現在受託人面前,即屬沒有出席該次會面。我們欣悉法案委員會支持上述的修正案。

  我們建議,如《條例草案》獲本會通過,會於本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新安排。破產管理署在過去幾個月已在內部做好準備工作,因此,我們的計劃會如期落實。我們會在實施新安排前進行適當的公眾宣傳和教育。例如,破產管理署會更新其網站和《破產簡介》等刊物,向公眾提供有關新安排及相關規定的資訊。該署亦會向私營破產從業員講解有關事宜,並會向他們發出通知和指引。

  主席,《條例草案》對維持破產制度的完整性非常重要。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各項稍後提出的修正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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