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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對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課程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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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及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答覆:

問題: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條例)旨在防止未達指定水平的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課程(非本地課程)在香港開辦,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並彰顯香港重視篤實可靠和國際認可的學術及專業水平。然而,近月有傳媒接連揭發國力書院涉嫌與本地及非本地院校合作,協助學員透過不同捷徑取得與非本地課程相關的「速成學位」,而該等學員當中有不少人來自政界及商界,或任職於學術、專業及公營機構和政府部門。關於對非本地課程的規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如何確保所有非本地課程(包括根據條例獲豁免註冊的非本地課程)符合條例所指的學術及專業水平;當局如何查核非本地課程主辦者提供的周年申報表,包括有否核實錄取人數及修讀期的真偽,以及頒授有關資格的機構是否課程註冊證明書上指明的非本地機構;過去五年,當局查核周年申報表的次數為何,以及有否發現違規個案;如有發現,個案宗數為何;

(二)當局有否機制核實公務員提交的非本地資歷的真偽,以及評定該等資歷是否等同本地的相關資歷水平或認可專業資格;如有,有關機制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五年,當局處理了多少宗涉及公務員涉嫌提交虛假學歷文件或行使虛假文件以取得學歷的個案,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向政府申請發還課程費用以騙取款項、所涉款項總額、有關公務員所屬的政府部門和職級,以及他們被施加的懲處為何;及

(三)現行法例有否規管本地中介機構就非本地課程進行招生、收取佣金及簽發畢業證書;如有,有關法例的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五年,在港開辦的非本地課程中(包括根據條例獲豁免註冊的非本地課程),有多少個課程的畢業證書是由本地中介機構簽發?

答覆:

主席:

  所有在本港開辦,並頒授非本地高等學術資格或非本地專業資格的課程(非本地課程),都必須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條例》),正式辦理註冊或豁免註冊。教育局轄下之非本地課程註冊處(註冊處)根據《條例》所述的準則處理有關的申請。就頒授非本地高等學術資格的課程而言,主辦機構需證明其已具備有效的措施,確保在香港所開辦課程的水平,與頒授資格的機構在其所屬國家內進行並令學員獲取同一資格的課程維持在可相比擬的水平。可相比擬此一事實須獲該頒授資格的機構、其所屬國家的學術群體和有關評審當局(如有)認同。此外,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規則》,所有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非本地課程,必須在其招生廣告中刊登提示以提醒公眾,個別僱主可酌情決定是否承認該課程可令學員獲取的資歷。

  對於近日有報道指有非本地課程主辦者以非法的手段令學生提前畢業,教育局正調查有關事件,若發現有懷疑違規的情況,會按既定程序處理。如有需要,會轉介執法機關跟進。教育局十分關注非本地課程的質素及主辦者的營運手法,我們正檢討現行的監管措施以優化整套的監管制度,為學生提供更佳的保障。

  就葉議員的問題,我的回覆如下:

(一)註冊處透過《條例》所訂明的註冊制度以及恆常的監察確保所有非本地課程符合《條例》中有關學術及專業水平的要求。在處理註冊申請的過程中,註冊處會仔細查核課程主辦者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例如最新的課程評審文件、課程內容、主辦者與院校之合作協議、質素保證程序、收費及退款安排等。視情況需要,註冊處或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亦可要求主辦者提供證書樣本,確保證書是由海外院校簽發。所有課程在獲得註冊前,須經過評審局的評核,確認課程符合《條例》所訂定的註冊準則。為此,評審局會直接聯絡提供課程的非本地院校,核實本地課程主辦者所提交資料內容,及對比相關非本地課程之各項安排是否與有關的海外課程為可比擬。評審局亦可要求主辦者就師資、入學要求、授課時數等各項安排提供資料。此外,評審局會按需要與海外評審機構聯絡,確認課程之資歷為當地所認可。

  非本地課程獲註冊後,主辦者須根據《條例》每年向註冊處提交周年申報表,提供包括錄取人數及修讀期等資料。主辦者亦須提交文件,以證明課程持續符合《條例》的要求。經註冊處作初步檢查後,申報表會轉交評審局,以評審課程是否持續符合《條例》之要求。評核之過程及內容大致與新申請相同,但會加入考慮申報期內曾作出之質素保證活動,如課程檢討、海外院校是否有派員來港視察等。

  截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共有473個非本地課程根據《條例》獲註冊。這些課程的主辦者均需每年向註冊處提交周年申報表。註冊處會按上文所述的機制,查核所有周年申報表。過去五年,註冊處未有在周年申報表中發現違反《條例》規定之個案。

(二)在公務員聘任方面,根據公務員事務局資料,政府是以香港教育制度下或由本地院校所頒授的學歷作為標準,以釐定公務員職位的入職學歷要求。持有香港以外院校頒授學位的人士如投考學歷要求定於學位的公務員職位並獲考慮聘用,他們所持有的學歷須經個別評核,以確定其整體學歷是否達到申請職位的學歷要求。在進行評核的過程中,公務員事務局會按需要就個別個案徵詢評審局的意見。招聘部門會確定有關申請人的學歷已通過前述的個別評核,方發出聘書。過去五年(即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經公務員紀律秘書處處理的紀律個案中,並沒有涉及使用虛假學歷、使用虛假文件取得學歷或騙取相關課程資助的個案。

(三)根據《條例》,非本地課程之主辦者是指(i)負責在香港主辦該課程的人、機構或團體;或(ii)與學生訂立合約承諾提供該課程的人、機構或團體。任何中介機構如符合上述《條例》對主辦者的其中一個定義,均受《條例》所規管,包括須遵守《條例》對課程質素、收費及退款安排等的規定。

  至於簽發畢業證書方面,正如上文回覆問題第一部分所述,註冊處或評審局可要求主辦者提供證書樣本供核實。過去五年,註冊處未曾發現有非本地課程的畢業證書並非由提供課程的海外院校簽發。



2016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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