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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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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三月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4,500元及6,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八月巡查中環德己立街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喬裝顧客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牌照處人員亦發現會社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以及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清晰可見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10及19項條件。

  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6年3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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