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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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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三月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1,500元及1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二○一四年九月及去年八月分別巡查中環閣麟街及德己立街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德己立街的會社內光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牌照處人員亦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在場人數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6及19項條件。

  閣麟街的會社也被發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項條件。

  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及公司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6年3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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