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陳志全議員按《議事規則》第40(4)條動議休會待續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志全議員按《議事規則》第40(4)條動議休會待續的發言全文︰

主席:

  陳志全議員終於提出了這個動議,在副廳的時候多次要求,不如政府提出,好像不敢這樣做,終於他提出這個動議。其實也不是很困難,他也說了。其實政府亦在上星期公開表明,如果《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討論,在本星期的會議上仍然未有實質進展,我會按《議事規則》第40(4)條,提出休會待續動議,中止審議條例草案。

  泛民議員蓄意「拉布」,製造流會,使得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進度極其緩慢。在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後,更加可謂毫無寸進。

  我一直期望立法會能夠以理性和務實的態度處理條例草案,客觀和公平地審議我們這一套立法建議。但觀乎泛民議員在過去數月至今的種種舉動和言論,對他們能夠摒棄政治盤算,回歸理性,討論條例草案的這一番希望,最終仍是要落空。

  雖然政府、版權擁有人、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以至是部分報章,在最近這段日子,都公開呼籲立法會應以香港整體利益為念,堅守理性持平原則,盡快通過條例草案,無奈的是,泛民議員仍然拒絕回頭是岸。

  我非常遺憾,在政府和建制派議員為條例草案作最後努力之際,陳志全議員仍然提出休會待續議案,浪費寶貴的辯論時間,扼殺條例草案在本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前,最後僅餘的機會。

  其實陳志全議員不用太害怕去提出這個動議,因為「拉布」即等於捏荍畯怐滷屭玼颾蛌瑰V項,你這個休會待續動議,事實就是一把刀,一刀下去,就扼殺了我們的條例草案。你不敢提出這個議案或是不想成為兇手。其實你也不用這麼害怕因為除了你之外,這一條條例草案的兇手,是在座這麼多位泛民議員,陪你一齊都是兇手。

  主席,政府早前決定如會議沒有實質進展,便會動議休會待續,中止審議條例草案,最重要的考量,當然是香港的整體利益。

  由於泛民議員不斷「拉布」,阻撓議會正常運作,立法會已積壓了六條條例草案及政府決議案,等候通過。眾所周知,本屆立法會餘下的會期只剩下不足五個月,除了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外,預計立法會大會共須處理多達二十七項條例草案,包括臨時撥款議案和撥款條例草案,涉及廣泛的社會、經濟和民生問題。為免泛民議員繼續利用條例草案作「拉布」藉口,影響到其他重要議案,政府才作出如此決定,以顧全大局。

  自從上周為條例草案訂下限期以來,部分泛民議員指責政府兒戲,意氣用事,認為政府不應在此時放棄條例草案,網上更有一些評論指政府此決定是別有用心。凡此種種回應,聽在支持條例草案的支持者耳堙A猶如是鱷魚流淚,相當諷刺。

  主席,人言未必可信,數據或許是更佳明證。自去年十二月九日條例草案排上議程以來,立法會八次會議中已經流會五次。

  人民力量的兩位陳議員,以至是工黨李卓人議員、民主黨的黃碧雲議員、新民主同盟的范國威議員、社民連的梁國雄議員,以至黃毓民議員,在這個議事廳中,不只一次明言要「拉布」阻撓通過條例草案。其他泛民議員,熟悉條例草案的固然好踴躍發言,過往未有關注的一眾,很有趣,也突然積極配合,議會內外都以團結「拉布」自詡。何秀蘭議員甚至要為條例草案開創先例,動議首次引用《議事規則》第55(1)條,將條例草案付委專責委員會處理。

  到目前為止,議會一共花了超過九十小時審議條例草案。泛民議員濫用點算人數,加上浪費在中止辯論、休會待續和付委專責委員會等議案的時間,已經成功消耗超過六十二小時,令到真正審議條例草案的時間只有二十八個鐘。這些數字說明,條例草案未能迎合泛民心意,以致他們不惜一切,肆意濫用《議事規則》,務必拉倒條例草案。教人大惑不解的是,部分泛民議員何以在政府宣布條例草案的限期後,很有趣,又突然憐惜他們口中所謂的「惡法」,指責政府過早放棄。

  主席,在立法會會期只餘數月之時,政府不能只求通過條例草案,置其他議題不顧。當今外圍經濟環境陰霾密布,社會上有不少民生問題尚待解決,政府不能投放無限資源和時間在政治爭拗上。如果泛民拒絕改變立場,從香港的整體利益出發,政府中止審議條例草案,是無可奈何的決定。

  放棄條例草案,極之可惜。原因有三:

  首先,條例草案可為各方持份者帶來不同的法定明文保障。簡單而言,版權擁有人可在數碼環境中獲得更清晰明確的版權保護,不會因為大規模的串流盜版行為而招致重大的經濟損失;聯線服務提供者,包括網上服務平台,在條例草案下,可得到快取處理數據的豁免,亦會受「安全港」的保障,確保日常運作不會因為侵權指控而受到影響;使用者則可在現時六十多項條文提供的豁免外,再獲得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版權作品多項豁免,「二次創作」在「安全港」機制下,可減少被無理移除;教育界和圖書館等亦可享有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豁免,促進知識傳播;對香港整體而言,條例草案能更新香港的版權制度,使它緊貼科技發展,與國際接軌,有效打擊大規模的非法串流盜版行為,這既有助維持香港的商譽,亦會促進本地的創意產業和連帶產業的發展,帶動香港經濟。事實上,我們留意到已有版權業代表向美國政府建議,除非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否則美國政府應把香港納入特別301法案二○一六年度的觀察名單上。

  我們相當清楚,使用者對他們的言論和創作自由會否受到影響,最為關注。我們已多次解釋,條例草案建議的額外明文保障,會涵蓋現時互聯網上常見的「二次創作」,毋須三項修正案,已足可保障使用者的言論和創作自由。

  我相信大家也留意到,大律師公會在本年二月十七日發表立場書,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當中提到:「……隨荅颾蚺丰[入了更多、更廣寬的豁免,現時草案的豁免範圍已經比其他國家所採用的廣闊,並提供更高的確定性,例如英國並不接納諷刺作品和時事評論納入豁免,即使是澳洲法律改革委員會更新的建議亦沒有包括時事評論的豁免。因此,草案能更有效保障大眾透過二次創作評論時事和政治的自由。」

  除了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學法律系知識產權法的專家李雪菁副教授、版權審裁處副主席湯達熙律師,以至是前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前助理總幹事菲徹爾博士,亦曾公開表示,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合理,可為使用者的言論和創作自由提供足夠的保障。而一些泛民議員,如莫乃光議員、郭榮鏗議員以至是陳志全議員,甚至是現時反對條例草案的網民團體鍵盤戰線,均曾公開承認,條例草案比起二○一一年的方案,是一大進步。放棄條例草案,等同放棄它可以帶來的保障和好處,亦等同放棄向前踏步的機會。

  條例草案未獲通過,另一個可惜之處,在於它反映過去十年政府和持份者所能夠凝聚的共識,已經是目前最成熟和平衡的方案。我多次提到,現時的條例草案,實在來之不易。我們的立法工作始自二○○六年,經過三度正式諮詢,兩屆法案委員會共三十五次會議審議。

  在席的一些議員必定記得,《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因為無法就應否為戲仿作品提供豁免,取得共識,以致最終隨立法會會期結束而失效。在重新啟動立法工作的時候,我們除了按一貫慣常的方式與持份者溝通外,更主動在互聯網上接觸使用者組織,希望直接聽取他們的意見。但凡有興趣與我們交換看法的使用者,不論是個人又或是組織,我們也樂意和他們見面。自二○一三年以來,我們和業界和網民組織會面四十多次,出席十多個大小論壇,詳細討論政策細節,更已因應他們的意見,從善如流,改善立法建議。

  整個立法過程中,我們已釋出最大的善意,努力凝聚共識。我們無意,亦不敢以此自居,畢竟條例草案的審議大有可能將告結束,現在差不多已定了性,這次的立法工作亦會無功而還。但我認為,一項已按正常立法程序經過公眾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討論,和法案委員會審議的法案,在最後的立法階段才被突然拉倒,更成為部分議員脅持議會的人質,箇中因由,我認為是值得反思。

  主席,我認為最可惜的是,泛民議員「拉布」的行為,剝削了全體委員會就條例草案作實質討論的機會。當中有些泛民議員的言論,我認為更未必符合法理分析和現實環境。例如,部分議員多次表示反對條例草案的原因,是因為條例草案偏重於大財團大機構,打壓小市民,將市民的日常生活刑事化,甚至是連長者使用手機也會有機會被檢控。

  就這些論調,我們已經多次解釋,政府在版權法的範疇,是公眾利益的守護者,按國際通行的版權規範,平衡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的權益,捍壑蔡釦Q益。現時的條例草案並沒有偏袒版權擁有人,更沒有將日常生活刑事化。反之,澄清後的刑事門檻和新增的版權豁免,更會為使用者帶來更大的法定保障。

  一些法律界的版權法專家如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資深大律師和香港大學李雪菁副教授,亦曾就坊間一些對版權法基本概念的錯誤理解,公開解說。不過,泛民議員這種「似是而非」的言論仍然不絕地出現於議事廳。我不知道到底是有關議員不相信政府,以至是法律專業人士的法律分析,還是他們為了維持對條例草案的既定反對立場,故意選擇充耳不聞。

  無論如何,作為主理條例草案的政策局,我們應當把握每一個澄清政策意圖,闡述草案內容,以及回應持份者訴求的機會。

  我在動議恢復二讀辯論時,曾經概述政府對三項修正案的立場和反對理由。礙於過往虛耗太多時間於「拉布」等無謂的爭拗之上,支持和反對這三項修正案的議員,以及政府,都無法在立法機關的議事堂上鋪陳理據,正反說明。不過,我想在此重申,政府反對在立法的最後階段引入開放式豁免和限制合約凌駕豁免,主因是這些具爭議的修正案,未有經過正常諮詢程序和政策分析,不符合程序公義。

  泛民議員一直指責政府和版權擁有人對三項修正案「寸步不讓」,莫乃光議員更思疑政府是出於政治原因,不欲接受泛民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我認為這絕非事實,有誤導市民之嫌。

  由始至終,我們對在現階段採用開放式豁免和限制合約凌駕豁免的保留,從未試過隱瞞,亦曾向法案委員會呈交文件,清楚交代。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前,從未有泛民議員公開明確地表示過,如政府不接受這三項修正案,便會不惜一切總動員製造流會,以拉倒條例草案。

  就限制合約凌駕豁免的修正案,我們認為必須仔細分析,因為立約自由是合約法的重要基石,對香港的自由巿場經濟非常重要。容許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自行商討使用版權作品的合適條款,除了為他們提供在特定情況下所需要的彈性及明確的法律保障外,亦可便利版權擁有人以更具效率和競爭力的方式利用版權作品,對雙方均有好處。此外,合約僅僅規範締約雙方,他們以外世界上所有人士均不受合約約束,所有版權豁免通通有效。

  更重要的是,現時並沒有證據顯示,現有及擬議的版權豁免會因為欠缺限制合約凌駕條款而不能達到預期效益。而目前的修正案單就部分版權豁免加入限制合約凌駕性的條文,實在有欠理想,因為這樣等同將《版權條例》所訂的不同豁免劃分等級,當中欠缺全面而又令人信服的分析和理據。若只就指明的版權豁免加入對合約凌駕性的限制,可能出現預期之外的後果,即未有對合約凌駕性作出限制的條文,或會被合約凌駕。

  香港兩大法律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曾發表立場書,陳述對限制合約凌駕豁免的意見。我認為對版權這個課題有興趣,特別是有法律背景的議員,值得再三參考。香港律師會在去年十月三十日致函法案委員會,並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表文件,表明該會認同政府在沒有經過詳細檢討、與持份者討論和參考海外的持續發展前,不應輕率倉促立法,引入限制合約凌駕豁免的條文。大律師公會則在本年二月十七日發表的立場書中,指出綜觀海外經驗和建議,限制合約凌駕條文縱有可取之處,但亦有值得商榷之地方,最重要的是並沒有不公的經驗作證據,顯示條例草案欠缺這款條文,就會影響豁免。

  關於開放式豁免,我早前亦已提過,現有的版權豁免加上建議的新豁免,將可以涵蓋現時在互聯網上常見的「二次創作」。加上條例草案對刑事責任的澄清、安全港的條文,以及有關民事責任原則的運用,足可保障使用者的言論和創作自由。

  採納公平使用模式,會使香港的版權制度出現重大的改變,我們認為需要小心考慮它的影響。香港早於二○○四至○五年,便曾就應否採用公平使用機制正式諮詢公眾。平衡各方的意見後,結論是清楚訂明豁免範圍,可確保法律明確,減少訴訟。今次始於 二○○六年的立法工作,公平使用已實在並非焦點,社會上的探討至今,實在不足。正如香港律師會所指出,採納公平使用的國家,也訂立侵權法定賠償,保障版權擁有人,平衡各方權益。公平使用此議題,尚待詳細檢討,任何政策決定,需要建基於客觀經濟證據,考量社會目標,平衡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的利益。

  環顧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應否採用公平使用,也不是今天的事。英國經歷兩度檢討,澳洲更曾在一九九八、二○○○、二○○四及二○一四年四度考慮,在去年尾才展開經濟效益和知識產權安排的檢討和調查。英澳兩國目前未有就公平使用立法。歐盟最新的版權檢討中,公平使用,也不在議題之列。

  香港的立法工作多年以來建立的優良傳統,就是政府因應社會的發展和需要,對議題作初步探討,並透過諮詢公眾,收集、研究不同持份者的意見和證據,以訂出立法建議,推薦予立法會審議。對重大的條例草案,立法會都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更會邀請代表團體出席表達意見。法案委員會審議完畢,會把條例草案交立法會大會辯論,政府和每一位議員都可以提出修正案。通過法案或建議修正案與否,由立法會決定。

  對社會上敏感的議題,當不同持份者有不同強烈意見時,上述的立法體統尤其重要,確保行政及立法機關都不偏聽,所做決定都以香港整體最大利益為依歸,避免權宜行事。

  程序公義,毫無疑問,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孕育立法建議的過程中,就要透過公眾諮詢,給不同的持份者在社會上一個公平表達意見的機會,合乎自然公義,也和海外法制成熟的地方的做法一致,是法治的一塊基石。這正是我剛才提到,政府對在現階段不能接納未經既定程序諮詢的三項修正案的主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版權擁有人亦已提出打擊集結侵權超連結網站、司法阻截侵權網站,以及延長版權期限等訴求;政府在今次修例中,並無接納。試問我們又豈能在未經諮詢的情況下,強行將這些要求,加入條例草案內呢?

  莫乃光議員、郭榮鏗議員和梁繼昌議員三位議員本周一提出了新方案。我認為,政府對任何新方案,都必須小心謹慎考慮,亦應容許社會上有充分機會去討論。最重要的,是必須建基於持份者的共識。大律師公會在二月十七日的立場書提到,「進一步放寬豁免,讓使用者可以利用版權作品創作新作品,此舉將進一步侵蝕版權擁有人對版權作品所享有的控制權,理應建基於各持份者之間的共識。」該會認為,就二次創作者對擴大豁免的進一步要求,既與版權擁有人未能達成共識,以此綁架草案中公認有迫切需要的就傳播權的改革,於理不合。

  我認為公會所言,正中要點。涉及版權法的修訂,理應建基於持份者的共識。泛民議員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前的最後時刻,推翻過往共識,「拉布」多月,到本周推出新方案,要求政府說服版權擁有人接受,大律師公會以「綁架」來形容這一連串的舉動,實在無比精準。

  我必須指出,政府是在已經完成既定的諮詢程序後,已將條例草案交予今屆立法會審議。專責的法案委員會,各大政黨的代表,你們都有參加,經十六個月共二十四次會議近五十小時的討論,去年十一月支持恢復二讀辯論,接連四個星期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備悉,沒有議員反對。我重提這些經過,是要說明,如果條例草案經過十年時間,多次公眾諮詢,甚至一度得到部分泛民議員的支持,但最終卻未能獲得通過,我們有甚麼理由相信泛民提出的新方案,會可以在短短數周創造奇蹟,得到共識?事實是,代表超過一千四百間創意及娛樂公司的香港版權大聯盟,已公開反對泛民提出的最新方案。

  泛民議員在最後、最後的委員會階段,提出所謂可以各方妥協的方案,絕對是誤導市民:

  第一,這是利用「拉布」、不出席會議制造流會的不道德手段,綁架立法會,要脅通過的方案向一方傾斜,會打破我們凝聚十年共識的平衡,絕不公平。

  第二,這方案草擬粗疏,在政策、法律原則、國際社會版權制度的考量下,通通站不住腳。只舉一例,說是有限度的公平使用,但草擬條文中完全沒有「公平」這關鍵法律用詞,用的字眼是「處理」,不是「使用」。

  第三,泛民議員提出的新方案,在概念上與我們之前構想的建議有類似的地方。但我們亦有和版權業界方面初步討論過。他們請楚表明,對在這階段引入任何公平使用豁免,包括所謂有限度的公平使用豁免,都十分擔憂及表示不能支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保護版權配套,亦未經充分研究和討論。他們謹守已達成的共識,不提出阻截侵權網站等新措施去打破平衡,現在要脅他們再讓步,絕不公道。

  泛民議員在現在提出的方案,並不能解決版權業界的憂慮。政府認為不應在沒有共識和沒有充分討論和仔細研究的情況下,接受泛民議員所提的方案,這絕非香港整體利益所在。最後,我必須指出,二○一四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已經是成熟平衡的方案。無須加入泛民提出的三項修正案,已經充分保障言論和創作自由,同時滿足保護版權的需要。條例草案,已得到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等的支持。不少泛民的議員在發言中,已承認反對草案是政治問題。

(待續)



2016年3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3時5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