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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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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的有關規定,當局可向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落成的綜合及住宅樓宇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要求該等人士在指定時間內改善其樓宇用作非住用用途部分的消防裝置(例如自動灑水系統、緊急照明),以及消防安全建造 (例如樓宇耐火結構)。然而,有不少收到指示的擁有人向本人反映,他們在遵辦指示時遇到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困難。有部分擁有人因未能遵辦指示而被罰款,並擔心被當局進一步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消防處及屋宇署在首階段會聯合巡查9 000幢舊式綜合樓宇(下稱「目標樓宇」)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的進度、至今發出指令的數目及所涉樓宇數目為何;在收到指示的目標樓宇中,已遵辦、獲准延期遵辦及限期已過但仍未遵辦指示的樓宇數目分別為何(按有關樓宇所在的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至今對違反指令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該等個案所涉樓宇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幢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當局是否知悉有關人士未能遵辦指示的原因,以及在提出檢控前,有否向該等人士提供支援;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現行法例賦權屋宇署安排政府承建商就樓宇僭建物進行清拆工程,然後向相關人士收回有關費用,當局會否考慮參考該做法並修訂有關法例,賦權有關政府部門代未有遵辦指示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就有關樓宇的消防裝置進行改善工程,以及在工程完成後向該等擁有人或佔用人收回有關費用,以免無力遵從指示的人士被當局檢控?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下稱《條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批准的綜合及住用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樓宇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而消防裝置和設備方面的執行當局則為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就有關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就梁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六年一月底,消防處及屋宇署共巡查了7 827幢舊式綜合樓宇,並分別發出了約125 300張及約50 400張「指示」予其中5 453幢目標樓宇的業主及佔用人,當中分別有約39 900張(約32%)及約10 500張(約21%)已獲遵辦或撤銷,有關分區數字列於附件。

  一般來說,消防處及屋宇署會給予有關業主一年時間遵辦「指示」。如果有關業主需要更長時間籌辦和進行改善工程,例如因為涉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等,部門會按他們提供的理據及工程規模等,考慮延長「指示」期限的申請。

(二)及(三)我們理解個別舊式樓宇的業主或會受其樓宇的建築結構或空間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辦「指示」的規定。故此,執行當局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執行當局會根據個別樓宇情況,及認可人士就執行「指示」提交的資料,考慮彈性處理部分規定或接受業主提出的替代方案。消防處及屋宇署的個案主任亦樂意與有關業主會面,向他們解釋「指示」的內容及協助他們解決工程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就「三無大廈」(即沒有法團、沒有居民組識及沒有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的大廈)而言,我們明白在協調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上有一定的困難,所以消防處及屋宇署會把尚未成立法團的目標樓宇名單轉交民政事務總署,以便該署可適時提供協助。為加強對「三無大廈」提供免費的專業意見及支援服務,全方位提升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包括遵辦「指示」的相關要求,民政事務總署透過推行「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聘請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為目標樓宇提供一站式的專業支援服務,組織和協助業主成立法團,並協助他們申請維修資助,以及跟進維修工程及招標等事宜。

  至於財政支援方面,為協助私人樓宇業主保養及維修其樓宇(包括消防裝置和設備),政府、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及市區重建局(下稱「市建局」)一直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多項財政支援計劃,包括「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及「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與《條例》有關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已列入這些計劃可獲資助或貸款的工程範圍內。市建局或房協均會為業主提供專業意見和技術支援,協助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假若業主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遵辦「指示」,但又未能提出充分理據支持延期的申請,部門實在有責任按《條例》採取執法工作,以確保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在提出檢控前,當局會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包括個別業主就「指示」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等。自《條例》實施至二○一六年一月底,消防處共提出了189宗檢控,涉及44幢樓宇,當中27幢沒有成立法團。而屋宇署共提出了128宗檢控,涉及21幢樓宇,當中六幢沒有成立法團。

  現時《條例》並沒有條文授權執行當局為目標樓宇進行與提升消防安全措施有關的工程。假如由政府部門代為執行某些工程,特別是一些與私人物業有關的非緊急工程,部門在執行方面會面對極大的困難,例如有關業主或會因為業權問題、空間限制和對樓宇外觀的影響,不同意部門建議裝設消防水缸或喉轆系統的位置。由於進行這些工程涉及不同的可行性方案及工程安排,所涉及的費用亦會因而有較大的差距,因此必須由業主自行商討及達成共識,不宜由執行當局單方面代為決定及執行。如部門強行進行工程,有可能引起訴訟,亦會延遲工程的進度。

  總括來說,相關部門會不時檢討施行措施和繼續研究不同工程方案,以期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減省舊式樓宇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時的工序,以及降低業主須付出的費用。我們期望該等措施能合理地提升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加強保障在這些地方工作、消遣或居住的人士的安全,減低火災的威脅。

  多謝主席。



2016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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