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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就委任「監察投票代理人」和「監察點票代理人」的安排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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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發出:

  就有候選人提出有關委任「監察點票代理人」安排的疑問,選管會今日(二月二十八日)發表聲明如下: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42條和第66條規定,「監察投票代理人」和「監察點票代理人」的委任通知書,均須在投票日前的第七天 (二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分別送抵總選舉事務主任和選舉主任。此後,候選人如須委任其他「監察投票代理人」和「監察點票代理人」,則須於投票日由候選人或選舉代理人親身向有關的票站主任遞交委任通知書。這是法例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候選人。

  選舉主任於二月十九日收到了候選人梁天琦一批共180名「監察點票代理人」的委任通知書。該批通知書已經按程序處理,有關的「監察點票代理人」可於點票時到有關點票站監察點票。其後,選舉主任或選舉事務處並沒有收到該候選人遞交的「監察投票代理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委任通知書。



2016年2月28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23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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