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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僧尼所收取的紅包及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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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港的僧尼大多數因年紀老邁或其他原因,極少主持或參與節日及殯葬儀式的祭祀活動,因此有內地的僧尼或人士應邀來港主持或參與祭祀活動並收取紅包。此外,有內地人士持旅遊簽注入境後以僧尼裝扮在街上化緣或銷售佛珠。另一方面,據報去年有一名本港尼姑以現金購買豪宅,而有關資金懷疑來自善信的捐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有否調查內地人士來港主持或參與祭祀活動的事件;若有,結果為何,包括如何處理內地人士被證實曾在港主持或參與祭祀活動並收取紅包的個案;若沒有調查,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採取甚麼行動,遏止內地人士以僧尼裝扮在街上化緣或銷售佛珠;及

(三)當局有否研究僧尼(包括上述個案的尼姑)須否就其收取善信的紅包或捐款申報應課稅收入及繳納相關稅項;若有研究而結果為須要,過去三年,當局有沒有就有關的僧尼沒有報稅及繳稅的個案採取跟進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政府不會干涉個別人士舉行或參與宗教活動,惟其行為必須遵從香港法律。就問題第一至三部分,我們經諮詢有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統籌回覆如下。

(一)宗教人士如來港主持活動,可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所需簽證或進入許可。入境處一直致力打擊及防止訪客(包括內地訪客)從事違反逗留條件的行為,包括從事未經批准的僱傭工作。入境處會採取措施或執法行動,並詳細調查有關個案。若有足夠證據顯示違法行為,便會檢控有關人士。入境處沒有備存有關調查內地人士來港主持或參與祭祀活動的統計數字。

  根據現行法例,所有訪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二)任何人在任何公眾地方乞取或收取施捨,均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及監禁一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警方會調查涉嫌在本港進行行乞活動的人士,並會按個別案件的情況採取適當行動。不論進行行乞活動的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警方均會根據證據,考慮是否作出起訴。警方呼籲市民,如遇到「疑似僧侶」或其他人士涉嫌進行違法行乞或募捐活動,應向警方舉報。

(三)根據《稅務條例》,任何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並來自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或任何退休金,均須繳納薪俸稅;而任何從於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則須繳納利得稅。就某些特定情況下收到的款項是否屬於應課稅入息或應評稅利潤,須考慮個別個案的所有詳細資料後才可決定。如有資料顯示任何人士可能逃稅或提交不正確報稅表,稅務局會作適當跟進。基於《稅務條例》的保密條款,稅務局不能透露任何人士的稅務資料,亦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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