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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維港沿岸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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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表示一直有採取行動及投放資源,改善及提升維多利亞港(維港)沿岸水質。然而,維港沿岸海水仍不時散發臭味,對市民造成極大困擾。本會財務委員會於去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撥款申請,委聘顧問研究如何減少近岸污染及提升維港沿岸水質,惟該項為期兩年的研究於今年年初才展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環境保護署於二○一三年至二○一五年九月共發現157宗私人樓宇的污水渠被接駁至維港水質管制區範圍內雨水排放系統的個案,但當局由二○一二至二○一四年期間只提出16宗有關檢控,當局沒有對其餘個案的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原因為何;會否考慮加強執法;若會,詳情為何;

(二)鑑於小業主及承建商在進行小型工程或渠務工程時不妥善處理、駁渠人員欠缺專業知識,以及舊樓渠道走線複雜等問題,均可能導致錯駁污水渠,當局會否加強規管該等工程的施工程序,以防止錯駁污水渠的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路邊活動及現象(例如食肆在後巷地方清潔碗筷產生的污水直接進入雨水渠,以及街上垃圾被沖入雨水渠)是沿岸海水污染的部分源頭,當局有否制訂措施,減少該等情況污染沿岸海水水質;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三年,全港各個水質管制區的海水水質指標(即溶解氧、總無機氮、非離子化氨氮及大腸桿菌)達標率分別為何;及

(五)當局有否訂定改善海港水質污染計劃的成效指標,以評估分別耗資逾84億及173億的第一期及第二期「淨化海港計劃」工程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致力改善維多利亞港(維港)的水質。過去20年,我們逐步推展淨化海港計劃以收集和處理在維港一帶所產生的污水。淨化海港計劃第二期甲在二○一五年十二月全面啟用後,維港兩岸的污水已全面截流至昂船洲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與二○一五年首季的數據比較,大腸桿菌含量及反映有機污染物負荷的生化需氧量已分別明顯下降百分之七十四及百分之二十。與淨化海港計劃第一期實施前的二○○○年至二○○一年比較,以上參數更下降了百分之八十八及百分之五十。

  然而,維港沿岸部分地區的水質仍然受到一些殘餘污染物所影響,甚至造成氣味問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一直聯合各相關部門透過執法、宣傳教育和改善工程來減少殘餘污染物進入維港。只是這些殘餘污染物很多都是來自舊發展區內種種不同的活動,不同地區問題的成因亦並不相同。部門間的努力雖然緩減了殘餘污染物造成的問題,但未足夠把問題完全控制下來。因此政府已於二○一六年一月展開顧問研究,通過實證研究和各種分析找出造成近岸污染的具體成因,進而從源頭預防和控制污染角度找出針對問題的解決方案。

  在進行研究的同時,如發現污染問題,我們會即時採取措施處理,無須等待整個研究的結果。另一方面,我們正積極籌備在九龍及荃灣建設旱季截流器及修復污水幹渠,包括在櫻桃街箱形雨水渠口設置旱季截流器以阻截污染物流入新油麻地避風塘,在荃灣及西九龍的關鍵位置各加建四個旱季截流器,提升在西九龍43個現有旱季截流器的效率,及修復土瓜灣和觀塘兩條污水主幹渠;這些工程可以幫助減少殘餘污染物流入維港,有助改善維港近岸的水質。

  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樓宇的污水渠錯駁涉及多種原因,在進行裝修或改動工程和維修破損的污水渠時均有可能導致污水渠錯駁至雨水排放系統,錯駁的問題亦常涉及樓宇內個別單位的污水渠及樓宇外牆和公用地方的污水排放設施,一般都不是戶主故意違法。因此,我們在處理樓宇污水渠錯駁個案時主要是以協助有關住解決樓宇的排污問題。而檢控工作會在有足夠證據顯示非法排放的情況時,亦會進行。在二○一三年至二○一五年全年,環保署在維港水質管制區內發現的污水渠錯駁個案共177宗,透過署方與各有關業主立案法團、單位的業主或住戶,及物業管理公司等聯絡及跟進,成功糾正的個案達137宗,就餘下個案,署方現正聯同屋宇署及相關部門跟進,以督促有關業主或負責機構積極和盡快糾正問題。

  此外,環保署在維港水質管制區亦會巡查區內可能涉及非法排放的源頭,包括建築地盤、各類工商業設施及酒樓食肆等。過去三年(二○一三年至二○一五年),署方共進行超過7 000次巡查及成功檢控22宗干犯《水污染管制條例》的個案。我們會繼續致力上述的管制工作,以提升維港兩岸的水質。

(二)在屋宇署現行「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豎設、修葺、改動或拆除排水渠等指定小型工程必須根據《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由具備資格及經驗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屋宇署已出版「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就不同小型工程項目包括排水渠提供詳細參考資料,以協助該些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屋宇署亦會進行抽樣審核,以確保小型工程符合法例規定,及達到一定質素和水準。違反法例規定的個案可受到紀律處分和檢控。

(三)現時,如發現有人非法傾倒污水至雨水渠,環保署會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跟進調查,如有違例情況會採取執法行動,並在有需要情況下進行跨部門執法行動。食物環境壎芵p亦會派員到食肆巡查;針對食肆採取執法行動,禁止他們在後巷洗滌碗碟。過去三年(二○一三至二○一五年),除環保署的成功檢控個案外(見答案第(一)部),食物環境壎芵p亦針對食肆非法傾倒污水成功檢控97個個案。

(四)過去三年,即二○一二年至二○一四年,全港10個水質管制區的四個海水水質指標(即溶解氧、總無機氮、非離子化氨氮及大腸桿菌)的達標率詳列於附件。二○一四年海水中溶解氧整體較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為低。根據香港天文台的記錄,二○一四年六月至九月期間的天氣異常炎熱,該年的六月、七月和九月都是天文台自一八八四年有紀錄以來最炎熱的月份。因為炎熱天氣會大幅降低氧氣在水中的溶解度,環保署的分析是炎熱天氣很可能是二○一四年海水中溶解氧下降的主因,而不是污染惡化。環保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海水中溶解氧的變化。

(五)政府在一九九四年已經按照維港主要作為港口用途,訂立了水質指標,主要參數包括溶解氧、非離子化氨氮和總無機氮。自淨化海港計劃第一期於二○○一年啟用後,維港的水質已開始顯著改善,其中平均溶解氧的含量增加了百分之十,非離子化氨氮和總無機氮的水平分別減少百分之三十一和百分之十六。隨茞b化海港計劃第二期甲設施於二○一五年九月份開始逐步啟用後,維港水質正在進一步改善。我們預期維港的溶解氧可進一步增加百分之三、非離子化氨氮和總無機氮可分別進一步減少百分之十二和百分之七。雖然維港的水質指標不包括大腸桿菌,如開始所述,與二○一五年首季的數據比較,維港大腸桿菌含量及反映有機污染物負荷的生化需氧量已分別明顯下降百分之七十四及百分之二十。與淨化海港計劃第一期實施前的二○○○至二○○一年比較,以上參數更下降了百分之八十八及百分之五十。淨化海港計劃亦有助改善維港以外泳灘的水質,自二○一○年起全港所有的泳灘已符合泳灘水質指標。政府會繼續密切監測相關的指標,以確認各項改善措施的成效。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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