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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香港與澳門磋商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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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律政司司長於二○一四年七月及十二月往訪澳門,與澳門政府的對口官員就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協議進行談判,而有關協議尚未有定案。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澳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向澳門傳媒表示,由於兩地政府是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就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協議進行談判,因此,協議內須遵守的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原則,跟澳門政府與海外國家政府簽訂的相關協議所訂的原則未必完全一致。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談判中的協議的條文擬稿;

(二)行政機關打算與澳門政府簽訂的協議,是否會遵守其已跟海外國家政府簽訂的協議所訂的所有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相關原則;及

(三)擬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會否賦權把有關人士由香港引渡到澳門,就香港法律上沒有對等的罪行(即叛逆罪、顛覆、煽動及竊取國家機密)接受審訊?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現正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由於兩地的法制有所不同,雙方仍在協調兩地可以接受又能執行的文本。香港特區政府會確保相關安排一方面能落實兩地在司法方面的合作,另一方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條文(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本港,相關安排在簽署後尚須經過立法方可實施。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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