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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航空公司銷售機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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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航空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公開發售未經民航處批准的航班的機票,並在訂位系統註明有關航班「有待政府機構批准」。有關航空公司其後單方面更改該等航班的啟程時間,但沒有向已購票的顧客作出任何補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航空公司在售票網站展示的「有待政府機構批准」字眼的涵義為何;現行法例有否禁止航空公司公開發售有待當局批准航班的機票;如否,原因為何;如有,政府有否研究有關航空公司有否違法;

(二)過去五年,當局共收到多少宗涉及航空公司售賣機票安排的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投訴獲當局受理;及

(三)是否知悉航空公司在出售有待政府機構批准航班的機票時,有否清楚告知顧客航空公司有權單方面更改航班的啟程時間而不作補償;若有關航空公司沒有,有否研究它們有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中關於「虛假商品說明」及「誤導性遺漏」的條文;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現時航空公司須就提供航班服務向本港民航處和相關的外地航空當局提出營運申請,但一般有關機票銷售策略和安排則不受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本港有關航空運輸的法例規管。

  與其他提供服務的商業機構一樣,航空公司在提供服務時一般會附設銷售條款。航空公司會根據其載運條件及規例(Conditions of Carriage)列明相關的條款。載運條件及規例下的條款包括票價、稅款、費用和收費的安排、拒絕和限制運輸的詳情、航班預定時間表、取消航班的安排以至賠償和退款等的細節。在乘客訂票後,這些條款便成為航空公司與乘客之間商業合約的一部分。該商業合約不受政府規管,但當中列出的細節必須遵守相關法例。乘客在購票時應向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商查詢,詳細了解條款的含意及適用的範圍。

  若航空公司售票後,基於任何原因未能提供有關服務,航空公司必須按照機票條款或服務承諾,作出適當安排(例如安排乘客乘搭另一航班或提供退款等),盡量減低對乘客構成的不便。而因而所引起的賠償問題,則應按航空公司的載運條件及規例下的條款,由雙方按照機票條款協商解決。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可循一般保障消費者的法律途徑跟進。

  就梁繼昌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如上述,現時航空公司須就提供航班服務向本港民航處和相關的外地航空當局提出營運申請。有關的航空公司必須獲雙方的航空當局批准其申請,才能提供相關的航班服務。一般有關機票銷售策略和安排則不受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本港有關航空運輸的法例規管。政府目前並無法例禁止航空公司銷售尚在審批中的航班服務的機票,但已提醒航空公司必須清晰闡明有關載運條款,讓消費者作出全面的考慮,包括可能需要承擔的風險。

(二)在過往五年,運輸及房屋局、民航處、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和香港海關(海關)接獲有關航空公司服務的投訴個案數字載於附表。但這些涉及服務的投訴,未備有進一步細分(例如是否與航空公司售賣機票的安排有關)的資料。

  一般而言,如運輸及房屋局和民航處接獲個案屬航空公司與乘客之間就機票或服務的投訴,會視乎情況,將投訴轉介至有關航空公司,並督促航空公司妥善跟進和處理,或建議乘客聯繫消委會。

  消委會接到相關投訴或海關接獲相關舉報後,會因應個案的性質(如投訴人提出聲明,只需備案而無須跟進)和是否有足夠的資料作出跟進。

(三)如上述,航空公司會根據其載運條件及規例列明相關的條款,包括票價、稅款、費用和收費的安排、拒絕和限制運輸的詳情、航班預定時間表、取消航班的安排以至賠償和退款等的細節。在乘客訂票後,這些條款便成為航空公司與乘客之間合約的一部分。乘客在購票時應向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商查詢,詳細了解條款的含意及適用的範圍。

  《商品說明條例》(《條例》)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一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及「誤導性遺漏」等。每一宗個案的情況皆有其獨特性,是否構成《條例》下的罪行,須根據個案的事實(包括有關人士的作為或不作為)以及相關證據才能予以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如消費者懷疑商戶(包括航空公司)違反《條例》,可向海關舉報,海關會適當跟進。如消費者認為個別消費合約中的條款不合理或影響其消費者權益,而與商戶協商不果,亦可考慮向消委會投訴、訴諸調解或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等多種現有途徑處理。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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