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五題:涉及預繳服務費用的消費合約的冷靜期
************************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自去年至今共收到九宗市民的投訴,他們聲稱被健身中心職員誤導、欺騙甚至強迫簽署了合約購買服務,涉及的款額由七千元至三十萬元不等。此外,消費者委員會於去年首七個月收到二百二十多宗涉及健身中心銷售手法的投訴,顯示有關問題嚴重。有意見認為上述情況反映《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未能充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政府應對預繳服務費用的消費合約實施強制性冷靜期安排,讓消費者在冷靜期內可無條件取消合約並全數取回已繳費用,以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履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二○一二年七月向本會所作承諾,即「就冷靜期安排……與各持份者作更詳細及聚焦地探討和研究」;如有,有關探討和研究工作的詳情及具體進展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履行該項承諾,包括就有關議題進行公眾諮詢;

(二)本港現時有哪些行業的經營者有實施自律性的冷靜期安排,以及該等安排的詳情及成效為何;

(三)是否知悉哪些國家/地區已就某些類別的消費合約訂立冷靜期條文;如知悉,詳情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參考相關國家/地區的經驗,盡快修訂第362章,規定預繳服務費用的消費合約須載有冷靜期條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部分,謹回覆如下:

(一)立法會在二○一二年七月通過《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修訂了《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以禁止一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先誘後轉銷售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違例的商戶可被判處最高監禁五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一般而言,要求強制設立冷靜期的建議,主要是針對某些接受預繳式消費的商戶使用不良營商手法。自《修訂條例》在二○一三年七月生效以來,香港海關致力執法,至今已針對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而接受預繳式消費的不良商戶進行檢控工作,從源頭打擊不良營商手法。

  就強制實施冷靜期一事,政府在二○一○至二○一一年就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期間,社會上就強制實施冷靜期的事宜有多番討論,而政府亦與不同持份者溝通。一方面,一般消費者當然對冷靜期有一定的訴求。但另一方面,實施冷靜期所需考量的一些基本問題,並非簡單且具爭議性;例如,強制實施冷靜期應否一刀切適用於所有貨品及服務、小額交易又如何處理、冷靜期間消費者可否享用貨品或服務、如消費者在冷靜期內享用了部分貨品或服務,而又提出取消交易的要求的話,消費者需否就享用了的貨品或服務繳費、該價值又如何計算等。一些實際運作問題亦不容忽視,包括消費者如何行使取消合約權、如何退款等。亦有業界認為,強制實施冷靜期會增加殷實商人的成本,但對不良商人作用不大。政府在與持份者溝通並小心考慮後,認為由於強制實施冷靜期會改變交易模式,對商戶和消費者都有重大影響,因此不能輕率處理。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社會各界對於強制實施冷靜期的意見,並觀察《修訂條例》新增罪行對打擊各種不良營商手法的效力。我們相信,執法機關根據《修訂條例》持續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確立成功的執法個案,並配合有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工作,可對不良商戶產生警示作用,並加強消費者自我保護的意識。

(二)我們注意到本港一些行業設有冷靜期,相關資料載於附表。消費者委員會在二○一二年發表《標準格式消費合約中的不公平條款報告》,內含消費合約範本,當中包括有關提供冷靜期的條文,可供商戶參考。

(三)及(四)我們知悉一些境外司法管轄區就某些個別類別的交易設有冷靜期安排。例如,根據內地自二○一四年三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如透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在指定情況下,有權在七日內退貨而無須說明理由。另外,根據英國自二○一四年六月生效的《二○一三年消費合約(資訊、取消及附加費用)規例》(Consumer Contracts (Information, Cancellation and Additional Charges)Regulations 2013),消費者如與商戶在商戶營業場所以外或透過遙距銷售簽訂合約,在指定情況下,有權在十四日內取消合約而無須說明理由。

  我們將繼續適時研究各項有關消費者權益的議題。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6分

列印此頁